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7
哈呼政办规〔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抗旱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选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原则;
坚持依法抗旱、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专业处置、共同参与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区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区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人武部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林草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广播电视台、呼兰火车站、国网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区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区抗旱政策、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水情和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区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区域内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区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储备管理和调拨区级抗旱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抗旱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抗旱工作。
区工科局:组织食品企业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抗旱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财政局:筹集全区抗旱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区住建局:协调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区交通局: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调度管理全区抗旱水源工程,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区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水文信息服务,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水文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收集整理农业旱灾信息、调查统计受旱面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供;指导干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区应急局: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导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区林草局: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供水管线、净水厂正常运行,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呼兰火车站: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国网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供电有限公司:保障抗旱救灾期间的供电。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动态。
其他有关单位,在干旱期间,按照各自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命令,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2.1.4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区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抗旱工作,提出全区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指挥部决策;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组织和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
2.3抗旱服务组织职责
在较大旱情发生时,抗旱服务组织须积极响应应急调度机制,无条件地听从省、市、区指挥部的调度,奔赴灾情地区,实行集团抗旱,发挥群体优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抗旱服务的作用。
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区指挥部制定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辖区(行业)做好相关准备。
3.1.2水文干旱信息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辖区(行业)做好相关准备。
3.1.3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水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预防行动
3.2.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区级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每年冬季即开始密切注意土壤墒情、气象资料的搜集整理,及时掌握全区春季旱情变化,成灾情况等综合信息。认真做好抗旱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以及抗旱服务组织的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分析预测本区旱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方案,定期上报抗旱情况。
(4)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及时采集、传递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预测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降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抗旱能力。
(5)各单位提前做好抗旱准备,采用蓄水池、塘坝等进行地表水灌溉的,要提早进行蓄水,做好抗旱的水源准备工作。及时维修引(提)水设施,清理渠道,检查抗旱井的抽水设施,及时更新设备,充分挖掘现有灌溉水源的潜力。各灌区做好水田的节水、限水方案。区指挥部应提前跟上级部门协调,一旦发生旱情,做好应急水量的调度措施。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6)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本单位抗旱预防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总体要求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响应(轻度干旱)、Ⅲ级响应(中度干旱)、Ⅱ级响应(严重干旱)和Ⅰ级响应(特大干旱)四级。发布干旱预警,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进入旱期,区指挥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
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办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
4.3Ⅳ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4.3.2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区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区应急局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区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区指挥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4.4.2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区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区指挥部副指挥(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指挥部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区应急局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区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区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5Ⅱ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4.5.2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区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区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区指挥部组织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到市政府、市指挥部汇报灾情,请求上游控制性水库加大放流,争取上级支持,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及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抗旱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区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备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区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督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区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I级响应
4.6.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4.6.2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区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区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区指挥部组织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到市政府、市指挥部汇报灾情,请求上游控制性水库加大放流,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及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请求国家和市里的支援。区应急局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交通局、火车站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区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区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指挥部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区指挥部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
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宣布该辖区内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区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辖区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过缺水难关。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请求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区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区域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区指挥部请求市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我区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水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受旱区域向区指挥部提出申请,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1)外部调水
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水申请,请市指挥部协调上游水库依据旱灾情况加大下泄流量缓解我区的旱情。
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水申请,请市指挥部协调上游水库继续加大下泄流量,尽可能保证我区受旱地区的用水需求,减少经济损失。
(3)江河调水
当发生重大旱情时,区指挥部集中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通过架设临时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服务机制上应实行跨河取水。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凡经区指挥部或上级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区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区指挥部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区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或调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区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水文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区气象局发布。
5.5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
结束IV级、III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批准,并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
结束II级、I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并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发布。
7.2应急救援保障
水务部门负责统一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区指挥部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全区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市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工,负责完成旱情的检测、评估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宣传和培训
8.1.1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按照分管权限由区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关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防指。
8.1.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辖区(部门)分别负责。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演练
区抗旱服务队应该针对全区易发的各类旱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辖区(部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辖区(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应当认为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解读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