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7
哈呼政办规〔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区辖区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与职责
2.1.1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区民政局、交警呼兰大队、区总工会组成。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区民政局、交警呼兰大队、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配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群众安全转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抢险和指挥。
交警呼兰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参加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承压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参加住宅小区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环境监测工作,指导现场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处置,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区总工会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4)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参与、配合好上级部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积极配合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工作。
2.2.1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组:负责事故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和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2.3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区政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加强安全监管,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指挥部将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2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3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4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市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省质监局及有关部门。
(2)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配合区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上报区政府。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建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发布
指挥部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5.7应急处置的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事故次生危害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包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区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讯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讯保障
(1)指挥部配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1)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及指挥部的部署下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区政府部署下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更新。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8月31日印发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25号)同时废止。
9附则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
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