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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进一步做好清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4

一、出台背景

按照市人防办《关于近期易地建设费清缴工作的提示》(哈人防发〔2021〕40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区人防易地建设费清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市人防办《关于近期易地建设费清缴工作的提示》(哈人防发〔2021〕40号);《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227号);《关于做好人防系统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黑人防通〔2019〕5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黑财综〔2017〕45号文件的通知》(哈财综〔2017〕13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排查认定。工作专班依据区住建局(人防办)提供的人防审批项目清单和已纳入清缴范围项目清单,呼兰区、松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2009年以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调整规划项目清单,住建部门提供的2009年以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辖区内2009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筛掉过期作废项目、规划调整的重复项目、符合《关于做好人防系统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黑人防通〔2019〕55号)要求的销号项目后,形成《呼兰区易地建设费欠缴台账》,欠缴项目632个。

(二)核算金额。工作专班负责督促欠缴单位携带图纸等报批资料,尽快到区住建局(人防办)核算欠缴易地建设费金额。对建设单位不配合的,由工作专班协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调取图纸,核算欠缴易地建设费金额。无法找到图纸的项目,应实地测量并制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认定。区住建局(人防办)依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审批权限,准确核算应建人防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8月底前完成核算。

(三)约谈催缴。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在核算金额后,第一时间约谈欠缴单位,讲清利害关系,下达催缴文书,明确缴费时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持续督促欠缴单位尽快缴纳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后由区城管执法局将欠缴单位信息报送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税务局,由以上部门按职责分工,停止欠缴单位新项目审批、锁定房源、限制房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等。9月15日前普遍完成约谈催缴。

(四)确认清缴方式进入清缴程序。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9月底前完成;签订银行保函还建改造的项目,9月底前签订保函;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独建立项目账,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人防义务;对符合行政征收条件的项目,由区城管执法局于9月底前下达(送达)行政征收决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项目,10月底前下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10月份之后,集中力量对未执行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项目,持续督促建设单位执行行政征收(处罚)决定,到期后未执行的,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区住建局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名单。

(五)完成清缴。对于缴费项目,易地建设费到账视为阶段性完成,完成人防审批后视为整改完成;对于还建改造项目,完成还建人防审批视为阶段性完成,工程验收后视为整改完成;对于下达行政征收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视为阶段性完成,完成人防审批后视为整改完成;对于下达行政处罚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和罚款后视为阶段性完成,完成人防审批后视为整改完成;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在法院做出裁定并执行完毕后视为整改完成。欠缴单位以不同形式完成阶段性整改后,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解除锁定和限制的文件,通知各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做好信用修复。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呼兰区住建局(人防办)

解读人:于佳鑫

电话:57344246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进一步做好清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