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0-25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城区内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筑牢生命安全防线,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风险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预防与救援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统一,落实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准备工作。
(二)主要措施
1.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所造成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排(污)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2.应急响应处置
2.1先期处理机制
排(污)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2.2一般(Ⅳ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企业管理单位、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指挥部接到排(污)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排(污)水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较大(Ⅲ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指挥部。
2.4重大(Ⅱ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20分钟内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经批准后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5特别重大(Ⅰ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区应急委报告。
(2)对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委,经市政府、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区应急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2.6扩大应急
因排(污)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指挥部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协调其它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既要做好本部门的排(污)水公共事件预防工作,编制本部门的预防排(污)水公共事件子预案,成立预防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组织,充分储备城市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所需设备和抢险所需等物资,又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区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城区内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解读机构
预案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安全应急指挥部
日常解读人:王涛
电话:1513454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