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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12

一、制定背景

为确保呼兰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的意见》(哈政办发〔2016〕41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过程

认真研究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调研哈尔滨市区内其他区已出台的政策后,起草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和集体农用地地上物的补偿。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标准执行。

(三)集体农用地地上物采取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综合补偿。结合哈尔滨市近三年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情况,经测算,目前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为每平方米208元,呼兰区集体农用地地上物综合补偿按照每平方米208元执行,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农用生产设施)、林木、经济作物、青苗等。按照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综合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四)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事项,按照省、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根据征地项目实际,针对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集体土地征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设立征收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调节资金,按照地上物综合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提取,由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征地实施主体合理分配使用。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黄钢

       联系电话:57366057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