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的通告》解读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02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按照省水利厅有关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的通告》。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松花江、呼兰河、泥河为我区重点河流和重要环境资源,是我区的城市名片和形象代表,建设优美沿江环境、营造浓厚文体氛围,对我区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区多次开展重点江河沿岸环境整治工作,沿江岸线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河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边界不清,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堆和乱建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洪和生态安全。因此,有必要发布《通告》,依法划定河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区境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通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区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是明确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8号

联系电话:0451-57321268。

解读人:高艳丽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