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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12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发〔2016〕9号)及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相关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据《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制定目的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加强呼兰河及支流沿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主要政策措施

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结果,并报省级畜牧兽医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

2.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

3.严格管控行政审批事项。区经发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督局、农林畜牧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再颁发营业执照及与畜禽养殖有关的行政许可。对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已颁发的与畜禽养殖有关的行政许可不再进行年度审验和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对在禁养区域外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4.《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5.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方案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方案予以调整。

6.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方案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8号

联系电话:0451-57321268。

解读人:高艳丽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