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呼兰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项目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及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印发《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扶组办联〔2018〕3号)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并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等社会扶贫纳入财政管理的援助资金、财政支持的金融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财政资金等所有与脱贫攻坚任务有关的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遵循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谁受益、谁知晓”的要求,实行区、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制,逐项目分类实施。区级负责制定政策细则及对乡镇(街道)、部门、村指导监管,对脱贫攻坚规划、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库、审批立项、扶贫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完工验收、监督部门和电话等进行公告;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对项目库、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完工验收、监督部门和电话等进行公告;村级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对项目库、年度资金使用、招投标、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完工、资金预决算、后期管护、监督部门和电话等进行公告。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
(一)对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三)对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四)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予以公告;
(五)经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公告;
(六)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实行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公示,予以公告;
(七)对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的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予以公告;乡镇(街道)、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予以公告;
(八)年度末,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等)进行公告;
(九)扶贫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十)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五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按项目对象应公示的内容
1、补助类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补助标准、享受数额、补助对象名单等;
2、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享受数额、建设周期、受益人情况等;
3、采购和招投标项目: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实施单位、采购内容、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采购数量等;
4、基础设施及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周期等;
5、金融扶贫项目:项目名称、贷款人姓名、贷款机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贴息额等。
(二)按项目实施阶段应公示的内容
1、事前阶段:主要公告公示工作方案、资金计划、项目申报、到人到户项目拟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方面。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2、事中阶段:主要公告公示项目立项或报备,项目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以及实施期间监督检查等方面。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现场监理人员、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3、事后阶段:主要公告公示项目实施结果的验收、结算审计、后续管理等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结算审计结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乡镇(街道)、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所属乡镇(街道)、村两委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和实施地点进行公开,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具体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可以借助媒体(包括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开栏(包括镇、村级政务)和公告牌、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同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座谈、走访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条公告公示位置必须醒目,乡镇(街道)、村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遵循经济实用、清晰规范、利于保存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杜绝建设豪华公示牌、搞形象工程。距离较远的合并村可选择适当的中心位置设立公示栏,便于接收群众监督。
第八条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最低不少于10天。区政府、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上级下发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补助方案和扶贫项目计划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招投标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扶贫资金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九条群众对公告公示的内容有意见或疑问,可向公告公示的责任单位反馈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也可以向“12317”扶贫举报电话反映。对实名举报的,受理部门必需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需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核实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责任单位要在收到反应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认真调查核实,作出答复。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档案。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电子档案、影像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存档材料,资金项目开展公告公示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以竣工验收、报账,待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报账,同时把相关说明纳入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各类扶贫资金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级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将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扶贫工作重要检查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交区纪委按照规定问责。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和公开网站网址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