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呼兰区财政金融局2018-2020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1
哈呼财字【2018】95号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一条、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是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要集中投放有扶贫脱贫攻坚任务的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聚焦,惠及所有贫困人口,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二条、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任务,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坚持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各级扶贫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二、资金使用范围与下达。
第三条、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统筹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般为: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发展“一村一品”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商扶贫和光伏扶贫等特色优势增收产业等;
2、支持扶贫对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水利和农村饮水安全配套实施、村屯道路、田间道路等项目,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支持“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
4、支持金融扶贫、保险扶贫、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5、支持其他有关脱贫攻坚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区级政府,区财政应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六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区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区扶贫办。
三、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要坚持贫困群众民主选择扶贫项目,落实项目清单目录,充分发挥项目清单目录的引导作用。在具体项目立项申报中,要按照群众公选公示、村两委提请申报、乡镇审核上报、扶贫财政核对、政府审批、上报备案、限时办结等步骤程序申报立项、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八条、区财政金融局应按市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年度脱贫计划,在资金到位30日内应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目录上。由区扶贫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指导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群众自主和民主选择本村建设发展项目,在村内公示3至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递交项目申请,逐级报乡(镇)政府审核、区扶贫和财政部门核对,提请区政府通过,扶贫部门组织测量、设计、概算、可研,相关部门评审,区政府审批,并进行公告公示后,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不得擅自变更,要经区政府批准,10月底前将变更项目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再备案,并作为最终备案,不得再变更。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区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贫贫困户情况。在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部门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招标制度。区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招标方式,由区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项目实施合同制。区扶贫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时限、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建设,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但须有协商纪要等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区扶贫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按照形象进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常规项目实施群众代表监督检查,复杂工程项目必须聘请专业监理机构,监理费用在立项时要单列在概算中。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应在扶贫项目总投资中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维修,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设备、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限。要加快实施进度,扶贫项目原则上要在1个年度实施完毕。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后,相关文件要立卷归档,建立项目档案。区扶贫部门要将项目计划文件、报送审批资料、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影像资料、监督监理资料、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各环节程序和手续健全规范。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区扶贫部门应建立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工程质量“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预期效果等负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方与使用方落实项目移交,填写项目移交书,落实移交事项。对移交后的项目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要求,落实项目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主体责任。
产业项目在群众选项时,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及项目移交后的相关管理责任。产权归村集体并入集体固定资产账,确保资产不流失、设施设备不毁损、资产不闲置,对使用权人进行监督,直至收回使用权。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确定使用权人,使用权人确保扶贫项目安全运行、发挥效益、贫困人口受益,做好项目日常维护,健全财务制度。要明确村集体、使用权人和贫困人口利益关系,签订三方协议,重点保障贫困人口利益。村集体代表贫困人口的受益分配权、决策参与权和经营监督权。
五、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区扶贫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核决算,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凡有单项工程验收并有验收合格以上验收单或报告的,不再对该项工程重复组织验收。
区扶贫办组织对有关扶贫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抽查。
第二十一条、验收主要内容。
1.查看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的资金账户(账册)、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文件。
2.逐项检查完成情况。
3.督促检查抽查时还要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自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审核填报的验收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按备案的项目内容,项目当年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类项目验收质量在优良等级)、档案资料归档齐全、资金结算拨付合规、项目效益明显、产业带动项目有贫困户受益联结机制,贫困户受益。
合格:按备案的项目内容,项目当年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但因受季节等因素影响,项目当年未投入使用、档案资料归档基本齐全、资金未完成拨付。
不合格:当年未实施、未按备案内容实施,或当年实施但验收不合规格、产业带动项目没有贫困户受益联结机制,贫困户受益不明显等。
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资金额度,并由区政府负责安排资金重新建设。
六、资金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需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如有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区财政要简化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加快拨付进度。要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区财政、审计、纪检、扶贫等部门,应不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切实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区扶贫办和财政金融局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对扶贫资金的项目立项、资金拨付与使用、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以减贫效果等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并与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现有效衔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金融局、扶贫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金融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