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13
黑人社发〔2020〕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特别是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现就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照2019年数据进行确认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20年7月7日
黑人社发[2020]24号文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