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区内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明确各级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污)水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兰区中心城区(呼兰、萧乡、兰河、公园路、建设路街道行政辖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排(污)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方面运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城区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水状况
2.1城区排水现状
呼兰城区排水体制为截流式合流制,现有排水管网全长113公里,由区排水事业服务所负责维护管理。排水主管线分布在南北大街、二道街、三道街、师专路、萧红大街、公园路、建设路、东府路、东直路和兰河大街。中巷路排水管线共49条,检查井1290座,雨水井2960座。
合流污水提升泵站1座,泵站压力管线3公里,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管理,排水能力为67.4万吨/天。城区内的污水进入呼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呼兰河。
2.2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城区排(污)水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汇总如下:
排(污)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
潜在风险 |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
市政排水 |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他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面积内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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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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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以及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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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雨水口堵塞,引起积水。 |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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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雨、污水管 (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或被盗。 |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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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 |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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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水泵站 |
突然停(断)电。 |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雨水淹泡,引起内涝。 |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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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 |
生产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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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置厂 |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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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面 |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损害。 |
3 排(污)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呼兰区城区排(污)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污)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
(4)与排(污)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3.2 Ⅱ级(重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6)与排(污)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3 Ⅲ级(较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污)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5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城区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城区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与排(污)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4 Ⅳ级(一般)排(污)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污)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因新区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无人员伤亡和中毒,但需要转移人数2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2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2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造成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无法正常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道路塌陷,造成城区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污)水有关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污)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为及时有效应对排(污)水突发事件,呼兰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排(污)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区城市管理安全应急[排(污)水突事件]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呼兰供电有限公司、联通公司呼兰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萧乡街道办事处、兰河街道办事处、呼兰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
区城市管理安全应急[排(污)水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下辖2支城市排(污)水抢险专业突击队。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值班电话0451-57372661。
4.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负责呼兰城区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排(污)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排(污)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排(污)水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突发排(污)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重大突发排(污)水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区政府报告排(污)水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2.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督办落实指挥部作出的各项决定,协助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和调度城市排(污)水抢险救灾工作,协调调动成员单位、专业突击队等参加城市排(污)水抢险救援。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4.2.2城市排(污)水抢险专业突击队职责
按照指挥部命令,进入城市排(污)水公共事件抢险救灾一线,进行突击抢险作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既要做好本部门的排(污)水公共事件预防工作,编制本部门的预防排(污)水公共事件子预案,成立预防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组织,充分储备城市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所需设备和抢险所需等物资,又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区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城区内突发排(污)水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2)区卫生健康局: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工作。
(5)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按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区排(污)水事件突发预案,对预案进行风险点评估和评审,保证预案的实用性、可行性、合法性。对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设备)按需采购和储备。组织调动专业应急队伍和本单位一切力量投入应急抢险工作,协调专家予以技术支持,保证污水处理厂生产正常和排水设施运行安全。
(6)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协助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危害排(污)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在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8)区商务局: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储备和供应。
(9)区融媒体中心: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
(10)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小区突发性排(污)水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排(污)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4.4 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职责
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包括各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运营管理单位。
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制定本单位排(污)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排(污)水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污)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调查、了解、报告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污)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5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主要由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6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每个单位确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
排(污)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事处或排(污)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事处和排(污)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城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2上报时限
对排(污)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排(污)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3 报告内容
排(污)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事故处置完毕要做出结案报告。
5.2 排(污)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
排(污)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3 基本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排(污)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5.3.2一般(Ⅳ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企业管理单位、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指挥部接到排(污)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排(污)水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3 较大(Ⅲ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指挥部。
5.3.4重大(Ⅱ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20分钟内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经批准后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5特别重大(Ⅰ级)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区应急委报告。
(2)对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排(污)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委,经市政府、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区应急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扩大应急
因排(污)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指挥部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协调其它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应急处置流程
5.5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管理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排(污)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调查和总结
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指挥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必要时,由区应急委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污)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区排(污)水行业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等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制度。
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污)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污)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污)水调度保障
加强区污水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污)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建设等部门在排(污)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对污水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区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污)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污)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排(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 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排(污)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污)水运营企业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一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
处置能力。
8.3演练
排(污)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抢险队伍及物资储备
9.1城市排水应急抢险队伍
专业突击队情况 |
配备装备情况 |
|||||||
城市排水应急抢险队伍 |
队长 |
职务 |
手机 |
队员 |
手机 |
设备 |
装备 |
车辆 |
王松文 |
所长 |
14745164666 |
王 涛 |
15134540645 |
移动式柴油机水泵车3台 抽水泵3台 发电机2台 |
对讲机、 手电筒、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应急救援三脚架等 |
1辆 |
|
邵泽江 |
13694501853 |
|||||||
尤金钊 |
13503623005 |
|||||||
陈 良 |
15945933313 |
|||||||
张春和 |
15945088088 |
|||||||
刘志伟 |
13895827372 |
|||||||
王维柱 |
13936158111 |
|||||||
王泽智 |
13214616726 |
|||||||
牛递明 |
15546137650 |
|||||||
张 宁 |
15546137650 |
|||||||
姜海山 |
18245096168 |
9.2城市污水应急抢险队伍
专业突击队情况 |
配备装备情况 |
|||||||
城市污水抢险队 |
队长 |
职务 |
手机 |
队员 |
手机 |
设备 |
装备 |
车辆 |
吴 洋 |
队长 |
13604800425 |
朴君虎 |
17643301511 |
发电机1台水泵3台 |
编织袋 |
1辆 |
|
常洪波 |
18745746557 |
|||||||
孙 昂 |
15114633436 |
|||||||
魏力强 |
15945088756 |
|||||||
杜敬博 |
18646248222 |
|||||||
李伟东 |
13100857088 |
|||||||
于泳江 |
18345381800 |
|||||||
韩志勇 |
15045011745 |
|||||||
王晶武 |
15845135146 |
专业突击队情况 |
配备装备情况 |
|||||||
城市污水抢险队 |
队长 |
职务 |
手机 |
队员 |
手机 |
设备 |
装备 |
车辆 |
|
|
|
孟宪伟 |
13936608566 |
|
|
|
|
姬金林 |
13936155248 |
|||||||
袁宏卫 |
13654676078 |
|||||||
连长青 |
18345180695 |
|||||||
胡 珀 |
13836071167 |
|||||||
郝晓军 |
15246616677 |
10 通讯录
城市管理安全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部 门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总指挥 |
孙颖童 |
副区长 |
56209777 |
|
常务副指挥 |
付 军 |
城管局局长 |
|
13936219555 |
副指挥 |
谭 宁 |
城管局副局长 |
|
15846313949 |
区水务局 |
安 非 |
副局长 |
|
18045107999 |
区卫生健康局 |
白 雪 |
副局长 |
57331856 |
1884504588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曹 继 |
副局长 |
|
13633692111 |
区融媒体中心 |
刘大民 |
副主任 |
|
13503631456 |
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 |
黄永东 |
副队长 |
|
13633633377 |
呼兰供电有限公司 |
金 鑫 |
主 任 |
|
19303669600 |
区交通运输局 |
金 宇 |
副局长 |
|
15046772999 |
区环卫站 |
李洪峰 |
站 长 |
|
13936478166 |
联通公司呼兰分公司 |
刘旭辉 |
副经理 |
|
18645177665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马 建 |
分队长 |
|
17603631192 |
区人武部 |
孙 建 |
副部长 |
83831263 |
13613677045 |
区民政局 |
高 梵 |
副局长 |
|
18346007303 |
区排水服务所 |
王松文 |
所 长 |
57378707 |
14745164666 |
区污水公司 |
王宇飞 |
经 理 |
|
15846059365 |
区教育局 |
吴卫国 |
党组成员 |
|
18745000345 |
区自来水公司 |
荆 华 |
经 理 |
|
15545004678 |
区污水处理厂 |
吴 洋 |
经 理 |
|
13604800425 |
市公安局呼兰分局 |
杨展慧 |
副局长 |
57300110 |
18686869889 |
区财政局 |
于海生 |
副局长 |
|
13503627773 |
区人防办 |
于佳鑫 |
副主任 |
|
18345388111 |
区气象局 |
赵军翔 |
副局长 |
|
13845156201 |
区商务局 |
赵庆凯 |
副局长 |
|
13633627727 |
区应急管理局 |
周年富 |
副局长 |
|
18345374071 |
公园路街道 |
韩雨松 |
街道办事处主任 |
57318252 |
19917508111 |
宋欣波 |
街道办事处 副主任 |
57365692 |
13766968833 |
|
联 络 员 |
王利成 |
区域发展办主任 |
|
13199581939 |
建国社区 |
汪显珍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134595588 |
常 迪 |
社区副主任 |
|
13796727302 |
|
建兴社区 |
张红芝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845136960 |
张洪亮 |
网格员 |
|
15846541862 |
|
顺记社区 |
木安军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091872866 |
周 静 |
社区副主任 |
|
15245163333 |
|
吉祥社区 |
王 舒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796706067 |
郭 丹 |
网格员 |
|
18845044917 |
|
民主社区 |
李双英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804579634 |
曹 亮 |
社区工作者 |
|
15846107786 |
|
民生社区 |
王晓敏 |
社区主任、书记 |
|
13936608682 |
杜 禹 |
社区副主任 |
|
13313663633 |
|
田野社区 |
赵智超 |
社区主任、书记 |
|
15546466018 |
汤国丹 |
社区副主任 |
|
15645666567 |
|
原野村 |
王 权 |
村书记、主任 |
|
13796211440 |
李清林 |
村副书记 |
|
13945126166 |
|
呼兰街道 |
王春影 |
街道党工委书记 |
57380881 |
13634815779 |
刘 峤 |
街道办事处主任 |
57380882 |
15845133199 |
|
联络员 |
周 磊 |
城管办主任 |
57380890 |
13115515678 |
文化社区 |
孙 翠 |
社区书记 |
|
15045343233 |
徐克英 |
社区副主任 |
|
15045059053 |
|
盛福社区 |
孙 静 |
社区书记 |
|
13945642212 |
孙承娇 |
社区副主任 |
|
13613614357 |
|
金街社区 |
王 雨 |
社区书记 |
|
15846147334 |
李春玲 |
社区主任 |
|
13633678833 |
|
胜利社区 |
刘冬梅 |
社区书记 |
|
15046042300 |
刘 磊 |
社区副主任 |
|
13214618113 |
|
东风社区 |
王 岚 |
社区书记 |
|
13766968533 |
范欣颖 |
社区副主任 |
|
13503629346 |
|
铁东社区 |
张 赢 |
社区书记 |
|
15546338666 |
原东宇 |
社区副主任 |
|
13845029698 |
|
建设路街道 |
胡芳名 |
街道办事处主任 |
57308802 |
18904819993 |
汪显库 |
街道办事处 副主任 |
|
13234505632 |
|
联络员 |
万金海 |
城管办主任 |
|
13936032188 |
永兴村 |
陈永泉 |
书记、村长 |
|
13503629800 |
李庆玉 |
治保主任 |
|
18345163541 |
|
建设社区 |
林中楠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146843736 |
邢志伟 |
社区干事 |
|
18067247758 |
|
萧红社区 |
满经纬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045052525 |
赵晓杰 |
社区副主任 |
|
13258672279 |
|
光明社区 |
林 珂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030076891 |
严宇莹 |
社区副主任 |
57308810 |
15945935898 |
|
奋斗社区 |
路 丞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046098765 |
杨德军 |
社区副主任 |
|
13936474199 |
|
兴盛社区 |
李博亮 |
社区副书记 |
|
15245157892 |
柏 军 |
社区副主任 |
|
13684664433 |
|
希望社区 |
夏春玲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936155881 |
马晓龙 |
社区干事 |
|
15545953451 |
|
兰河街道 |
赵景峰 |
街道党工委书记 |
57347309 |
13359988191 |
史广东 |
街道办主任 |
57375977 |
13136767227 |
|
联络员 |
沈 军 |
城管办负责人 |
|
13234970229 |
和平社区 |
丁 崇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091889939 |
宋宇迪 |
社区副主任 |
|
15663828666 |
|
和兴社区 |
兰晓磊 |
社区书记 |
|
15244751677 |
于海阔 |
社区副主任 |
|
13115555370 |
|
世亨社区 |
孙立峰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304517863 |
董艳娟 |
社区副主任 |
|
13100852996 |
|
富民社区 |
沈元博 |
社区主任 |
57375866 |
18545814953 |
王 钦 |
社工 |
57375866 |
13763437966 |
|
幸福社区 |
马嘉源 |
社区书记 |
|
13329408811 |
魏 巍 |
社区副主任 |
|
13234509011 |
|
沿河社区 |
韩杉杉 |
社区主任、书记 |
|
13224518285 |
姜 倩 |
社区专职工作者 |
|
15663628885 |
|
富强村 |
姜兆东 |
村书记 |
|
13603683190 |
张红梅 |
村副书记 |
|
18345381782 |
|
萧乡街道 |
杨秀妩 |
街道党工委书记 |
57333377 |
13504811177 |
石 勃 |
街道办事处主任 |
56831166 |
13234971768 |
|
联络员 |
门艳杰 |
城管办主任 |
57375177 |
13351218176 |
繁华社区 |
杨 柳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846546345 |
关洪苗 |
社区干事 |
|
15846541863 |
|
新华社区 |
谷雪华 |
社区书记、主任 |
|
18249122866 |
单 楠 |
社区副主任 |
|
13796651432 |
|
师范社区 |
尹春玲 |
社区书记、主任 |
|
13704886555 |
刘 猛 |
社区副主任 |
|
18946062441 |
|
新民社区 |
刘庆宏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945089896 |
任桂英 |
社区副主任 |
|
13206686550 |
|
东门社区 |
孙 凤 |
社区书记、主任 |
|
15946052608 |
闫卫超 |
社区副主任 |
|
13214603555 |
11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预案启动后,相关城市排(污)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