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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征收办 发布时间:2024-09-12

哈呼房征决公字〔20241

为加快呼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区政府决定对呼兰区兰河街道、公园路街道、长岭街道、康金街道、石人镇、白奎镇区域内土地上的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沿线内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呼兰区人政府已作出《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哈呼房征决字〔20241)。现公告如下:

一、对呼兰区兰河街道富强村、公园路街道原野村、长岭街道长岭小王岗葛堡村、长岭村、康金街道前进村、石人镇金星村、白奎镇双山村区域内土地上的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沿线内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兰河街道办事处、公园路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康金街道办事处、石人镇人民政府、白奎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建设项目(呼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要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双方应当在签约期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附件: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建设项目(呼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建设项目(呼兰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呼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014号),区政府决定对呼兰区兰河街道、公园路街道、长岭街道、康金街道、石人镇、白奎镇涉及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建设项目(呼兰段)用地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呼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

征收实施单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兰河街道办事处、公园路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康金街道办事处、石人镇人民政府、白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项目涉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区内三级街道(公园路街道、兰河街道),呼兰区五级街道长岭街道),呼兰区六级乡镇街道康金街道、石人镇、白奎镇)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见附件)

三、房屋认定标准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依据合法房屋产权证照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依据合法房屋产权证照或土地使用证照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对持有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部门建房审批手续的,尚未取得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经到审批部门调档核实无误,由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给予认定,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由属地乡)、街道认定,呼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四)被征收人院内附属物及无照房屋的补偿、补贴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给予补偿、补贴。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被征收房屋,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四、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一)对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出具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

2.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出具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

3.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原址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呼兰区三级街道内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补一”的方式执行,呼兰区五级街道、六级乡(镇)、街道内被征收房屋乡(镇)、街道负责在本区域就近安置。

(1)被征收人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每个合法产权证照就近上靠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上靠部分按照被征收区域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单价计算纳购房款。

(2)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安置地点:

①呼兰区三级街道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及地点:一是公园壹号、昆仑大河宸院、兰苑国际、御河湾印象城等小区现房房源均可选择;建筑面积户型约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二是期房安置地点: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北侧地块项目(项目名称以住建部门提供为准)。

②五级街道、六级乡(镇)、街道被征收房屋由属地乡(镇)、街道就近安置,若被征收人选择调整区域安置的,可通过补交楼房差价进行调整。

③被征收人选房顺序按签订协议号确定。

(二)对用作经营使用的合法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补偿标准

1.具有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明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经营业执照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调档并调取营业信息后核实状态为正常,参照营业执照审批部门调取的房屋面积登记证明和税务部门调取登记营业面积证明,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住改非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出具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用作经营的住宅房屋与原住宅房屋评估价差价。

(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 准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出具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执行。

(四)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行标准

1.合法住宅房屋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执行。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选择现房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选择期房安置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支付。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住改非)

(1)搬迁补偿费按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档案调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补偿,剩余面积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补偿费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档案调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3.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人的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出具结果后由指挥部确定给予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损失补偿。

6.征收范围内饲养的鸡、鸭、鹅、狗、兔、羊、猪、鸽子等飞禽、家畜、家禽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针对上诉条款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五、对残疾、低保等特困人群的保障政策

(一)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无异议后,给予2万元作为政策关怀;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无异议后,给予1万元作为政策关怀。

(二)对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被征收人,经乡(镇)、街道认定无异议后,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三)对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且由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的,对被征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偿优待1万元作为政策关怀。

六、奖励期限、奖励标准

(一)奖励期限自征收启动之日起25日内。

(二)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每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或经指挥部认定为合法且应予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一户,实行阶梯式奖励政策。征收启动之日起7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8日至15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16日至25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25 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奖励期限内被征收房屋在2004年9月份之前航拍图上有显示,但无任何手续,被征收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功能,且不是在农用地上的房屋(土地性质以行业部门出具的土地确权地类为准),由属地乡(镇)、街道给予认定,参照有照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超出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3.奖励期限内被征收房屋在2004年9月2008 年6月份航拍图上有显示,但无任何手续,被征收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功能,且不是在农用地上的房屋(土地性质以行业部门出具的土地确权地类为准),由属地乡(镇)、街道给予认定,参照有照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70%一次性货币补偿。超出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4.2008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建设的无照房屋,确实用于居住使用的被征收房屋,且不是在农用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主动自行搬迁的,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贴。超出奖励期限的,不予补贴。

七、征收时限

自征收启动之日起30日之内。

八、根据2022年8月2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014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经认定提供虛假证照等相关手续的不予补偿。

九、征收手续办理程序及所应提供材料

(一)被征收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低保证、残疾证、交费凭证(电话、电费、有线电视等凭据)等原件和复印件及名章,非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持经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名章、、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册等证件,到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由指挥部房屋征收组开具搬迁验收凭证。

十、自征收启动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在征收时限内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指挥部提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公告栏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办公地点哈尔滨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十二、解释权限本《方案》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哈尔滨

至铁力铁路项目呼兰段指挥部解释。



(来源:征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