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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告

林草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2008年1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8[5]号)批准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南部,松花江北岸,呼兰河河口。保护区沿松花江北岸东西带状延伸,保护区北部以黑龙江呼兰河口国家级湿地公园、呼兰区景观大道为界与呼兰区腰堡双井镇、方台镇相连,南以呼兰区行政边界与黑龙江哈东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宾县的糖坊镇隔江相望;东至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西北至呼口大桥西侧双达码头,西南至呼兰区行政边界江北中环路。总面积为15688.58 hm2,地理坐标为E126°39′09.58″~127°14′28.85″,N45°50′53.82″~46°04′04.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0451-57321866

附件1:《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图》

附件2:《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成果公示及图片

哈尔滨市呼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

附件2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成果公示及图片

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经核准后,保护区范围为E126°39′09.58″-127°14′28.85″,N45°50′53.82″-46°04′04.41″之间,保护区总面积为15688.58公顷,其中核心区6712.14公顷,缓冲区5592.67公顷,实验区3383.77公顷。保护区四至坐标与批复文件的功能区划图坐标一致,核心区面积、缓冲区面积、实验区面积与功能区划图面积一致。

  

(来源:林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