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工业园区设立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8
哈呼政规〔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兰区工业园区设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呼兰区工业园区设立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为推动呼兰区工业园区健康科学发展,规范呼兰区工业园区设立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为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呼兰区政府申报,并经区政府同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加强风险防控,并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稳步推进申报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于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呼兰区优先支持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资政策措施。
第六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确有发展需要方可申请设立新的工业园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立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工业园区;
2.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且四至范围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并位于允许建设区域内;
3.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须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呼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
4.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应符合哈尔滨市、呼兰区产业发展战略,具备供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和土地平整等必要设施;
5.在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依法建设,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建设事件或违法建设被查处后完成整改的,方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工业园区的程序:
1.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设立工业园区申请;
2.区商务局(开发区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征收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进行实地勘察,对设立工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工业园区用地情况进行预审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设立工业园区备案申请;
4.工业园区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八条申请设立工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包括设立工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设立工业园区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工业园区的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点,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2.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包括: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以及现有建设用地已经依法审批的证明文件;
4.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情况专题报告和计划实施意见,已建成项目的用地情况、预期利用的潜力和计划,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5.申请设立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工业园区的区位示意图;
6.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该工业园区是否已实行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
7.工业园区所在市、区的城市总体批复文件及总体规划图,工业园区在总体规划中的区位示意图,明确标注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四至范围;
8.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9.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业园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其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如工业园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批准更名的,其管理机构名称相应变更,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区政府按程序撤销工业园区设立、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黑龙江呼兰经济开发区可以托管工业园区并报省级开发区主管部门备案。托管园区应按省级开发区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