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22


哈呼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3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兰区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资产另有规定等情形除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出租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指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重要建筑物、关键或成套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主要生产经营用资产对外出租项目),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制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六条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其中:资产出租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在出租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单项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国有企业整体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付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业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其中,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招租,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出租企业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由国有企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强化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严禁隐瞒、截留租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出租资产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租费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出租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出租。已经列入改制、重组、破产计划的企业,不得进行资产出租。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过程中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的,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出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国有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情况报告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出租资产名称、数量,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国资监管部门将对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出租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各国有企业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上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工作,备案前的资产出租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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