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22
哈呼政规〔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呼兰区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0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兰区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具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账销案存及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转让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第六条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指国有企业重要建筑物、关键或成套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转让项目)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订资产转让方案。资产转让方案应包括拟转让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转让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转让底价及底价制订依据、转让方式等。
第七条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其中:资产转让涉及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转让事项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八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付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业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第九条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对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和国有企业认为有必要的资产转让事项,国有企业应按《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让资产时,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企业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国有企业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企业之间因改革重组工作需要转让资产的,由国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账面资产净值为基准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国有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转让形成的损益,国有企业要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并提请负责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转让交易凭证和国有企业对协议转让的相关决议是中介机构审计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数据,对子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相关问题和建议,并附送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对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转让的,将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出售债权性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