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截至2021年6月)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02

序号

项目资金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科局

1

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

补助人群为经核定为低保户

每户每月360元。

区住建局

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2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4号)、2017年省政府第四十八次专题会议纪要

补助人群为四类重点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人员贫困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补助标准为:国家14000元/户、省14000元/户,市7500元/户。总额为35500元/户。

区住建局

3

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

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90元/亩/年,累计补助8年

区林草局

4

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

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对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

区教育局

5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特教学校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50元。

区教育局

6

国家教育资助经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区教育局

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11个集中连片特困县中职学生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区教育局

8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加发养老补贴资金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补贴

《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黑新广发〔2015〕2号)

对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补贴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每人每月20元

区广播电视台

9

粮食生产者补贴

玉米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基期范围内确定当年补贴面积,并据此测算拟定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省政府确定的当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市县农发行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两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玉米生产者补贴”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大豆补”等。

38元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调查队

10

粮食生产者补贴

大豆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基期范围内确定当年补贴面积,并据此测算拟定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省政府确定的当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市县农发行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两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玉米生产者补贴”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大豆补”等。

238元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调查队

11

粮食生产者补贴

稻谷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当年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市县农发行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为:“稻谷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稻谷补”等。

地下水86元/地表水136元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

1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69号)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56.7245元/亩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1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资金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资金

1.《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意见》(黑卫家庭规发[2018]7号)2.《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意见的通知》(黑卫家庭规发[2018]38号)

自201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2500名执业医师,按照专科学历每人每年4万元,本科学历每人每年5万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专科40000元/人年,本科50000元/人年,研究生及以上60000元/人年

区卫健局

14

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1.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发[2014]25号)
2.《黑龙江省支持基层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黑医改办规发[2018]8号文件规定:建立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

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以保障全省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在岗人数不少于3000人为原则,结合招聘大学生实际离岗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补充招聘

本科毕业生40000元/人年,专科毕业生30000元/年

区卫健局

15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我省按6:4分担,其余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自行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6:4分担

960元/人/年

区卫健局

16

社会救助资金

城乡低保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732元/人月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4404元/人年

区民政局

1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①全自理23388元/人年;②半护理23988元/人年;③全护理24588元/人年;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①全自理16380元/人年;②半护理16980元/人年;③全护理175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①全自理9996元/人年;②半护理10596元/人年;③全护理11196元/人年;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①全自理7008元/人年;②半护理7608元/人年;③全护理8208元/人年;

区民政局

18

临时救助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区民政局

19

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

1.《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区民政局

20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一是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不同补贴对象按照政策标准给予补贴

区人社局

(来源:呼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