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1-00248
  • 2021-11-01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21〕17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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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呼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兰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沙尘(浮尘、扬沙、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依规、协调有序、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实施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机构,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

区气象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工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气象局、呼兰火车站、国网呼兰电力公司、呼兰燃气公司、呼兰排水集团公司、呼兰供水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根据突发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将临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决策和工作部署;根据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综合协调应对;及时进行信息收集、核实、传递和报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

区应急局: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联席会商机制及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调运,协调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开展农作物旱情、墒情和病虫害监测分析,指导农民做好抗旱、防寒、防霜的灾前准备,及时发布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工情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组织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用水安全。

区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巡查、监测和预警,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

区发改局:配合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安排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区交通局: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水毁公路(桥梁)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气象预警防御指引督导学校停课;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科局: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负责筹措拨付严重气象灾害抢险救灾补助资金。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区范围内危险房屋隐患整改和居民安全撤离工作,及时组织人员排除道路和低洼地段积水。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暴雨大风天气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组织人员和机械及时开展城市道路清雪除冰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与区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会商,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区文体旅游局:督促各经营性旅游景区、酒店等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调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的人员撤离,妥善安置游客,指导旅游企业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信息发布;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全程气象服务保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部门的联防工作;组织开展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区政府指挥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

呼兰火车站:负责协调辖区保障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做好灾害性天气列车调度应急准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国网呼兰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检查、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度,及时调集力量排除电力设施危险和故障,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呼兰燃气公司:负责全区燃气管道安全畅通,居民用气安全。

呼兰排水公司:因气象灾害引发城市积涝时,负责城区排涝工作和城市排涝设施的安全。

呼兰供水公司:采取措施避免供水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保障全区生产生活用水,特别紧急时,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对受损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及时调集力量进行抢修。快速发布建立预警信息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全网快速发送气象部门高级别预警信息。

2.4专家工作组

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区气象局组织全区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水务、农业农村、工信科技、文化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务、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的气象监测信息实时提供气象部门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屯)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和Ⅳ级预警,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3发布途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同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相关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通讯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在区气象局发布高级别暴雨、暴雪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辖区内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村、屯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2信息共享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卫健局、公安分局、民政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教育局等以及铁路、电力有关部门与区气象局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按照区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对应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的气象灾害分级,划定应急响应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区气象局发布了Ⅰ级预警信号,且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应急响应:区气象局发布了Ⅱ级预警信号,且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Ⅲ级应急响应:区气象局发布了Ⅲ级预警信号,且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Ⅳ级应急响应:区气象局发布了Ⅳ级预警信号,且预测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5.2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各自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天气气候事件种类、预警等级,执行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及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3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控制能力,需要哈尔滨市、黑龙江省或中国气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或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5.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5.6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区政府同意。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6.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7.3物资保障

根据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4通信保障

建立互联共享、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预警信息覆盖面进一步拓宽。

7.5应急用电保障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应通过发挥移动发电装备的功能,结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提前部署,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7.6技术保障

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针对我区的气象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预案制定部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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