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1-00237
  • 其他
  • 2021-12-20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规〔2021〕8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6-13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呼兰区自然灾害

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机制,提高全区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灾后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包括:

(一)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助物资。

(二)使用上级财政、区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助物资。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下拨的各类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

第二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采购资金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等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区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三章冬春救助类型和标准

第八条救助类型。分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50%-79%)、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一般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第九条救助标准。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确定对受灾人员的救助标准,按照现行口粮、衣被与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进行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具体为:

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180天以内。

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90天以内。

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60天以内。

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30天以内。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可根据救助实际适当延长救助时段。

第四章冬春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冬春救助的重点。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优先考虑冬春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

第十二条确定自然灾害冬春救助对象。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的需救助对象,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定救助方案,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通知到村委会、社区并在其所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拨,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一律采取货币化发放形式,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粮补折、卡)”直接发放到受灾农户手中。银行发放时需在发放中注明“救灾”字样,银行发放单需复印后附冬春救助名册后,与其他相关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救灾物资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管理使用遵循定点储存、权责对应、管理科学、台帐完善、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救灾物资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及安全防范、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做到凭证齐全、账物相符、手续完善,设立应急通道及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道畅通,方便调运,维护物资设备完好,非救灾物资不得入库,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确保救灾应急状态良好。

第十七条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对救灾物资进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健全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其设施必须稳固坚实,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功能,严禁易燃易爆易蚀等危禁物入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库区应设应急通道标志,确保道路畅通,物资快速调运。

第十九条库房要定期检查,及时进行倒垛、通风、透气、晾晒,防止救灾物资发生变质、残损、锈蚀、蛀啃、霉变。

第二十条储存救灾物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二)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违禁物品。

(三)储存物资应做到帐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八章救灾物资调拨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坚持高效快捷、实事求是、合理统筹、满足受灾群众需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灾害发生后,使用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灾物资,报告要写明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灾情实际确定调拨。救灾物资的发放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大额救灾物资发放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物资调拨通知办理物资调拨手续,物资接收单位需提供申请报告相关手续,填写、签收物资出库单,及时组织接收、装运物资,物资发运后,应及时进行出库销账。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救灾物资要做到登记造册、帐目清楚、规范有序、手续完备、公开透明,确保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十五条重大灾情应急情况下的救灾物资的发放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章救灾物资回收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物资回收工作并对帐篷等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做好清洗、消毒和整理包装,及时返还给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灾物资检查、验收和入库登记。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的报废,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报废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按照救灾物资报废程序申请上

报,批准后的报废救灾物资要做好报废物资台账、销账处理工作,并做好销账和核销报废物资种类登记。

第十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格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账管理,账款、物相符,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三十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上级管理办法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