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23

黑财规审〔2022〕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57号)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60%,其余部分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全额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分担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监狱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全额补助。

二是严格遵守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在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将截止至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2、3、5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各统筹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统筹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统一将统筹区域内所属县(市)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附件1、4(纸质及电子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至各统筹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区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月15日前统一将统筹区域内所属县(市)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是严格规范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省级下达的(含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下达预算,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统筹区市级财政,并于每年6月底前结算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收到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多报、虚报参保人数的,国家将追加扣减我省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将按国家要求在次年结算时,对应扣减市县补助资金,追加扣减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补足。

四是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强化资金绩效管理,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等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凡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骗取上级补助的,除按规定扣减补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违纪违法行为向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9〕15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