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6-28
哈呼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呼兰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22〕21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遵循“规范程序、明确主体,依规补偿、保障权益,统筹兼顾、遵循规律,依法实施、保持稳定”的原则进行。
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主体并行、多部门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其中,区征收机构为政策主体,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推进主体,区直及市直驻区有关部门为保障主体。
三、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 地价补偿和集体农用地地上物的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3〕14号)标准执行。
五、集体农用地地上物采取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综合补偿。结合哈尔滨市近三年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情况,经测算,目前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为每平方米208元,呼兰区集体农用地地上物综合补偿按照每平方米208元执行,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农用生产设施)、林木、经济作物、青苗等。按照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综合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六、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事项,按照省、市现行政策执行。
七、根据征地项目实际,针对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请区集体土地征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设立征收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调节资金,按照地上物综合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提取,由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征地实施主体合理分配使用。
八、实行“一包四保”的责任机制,即包费用、保任务、保时限、保安全、保稳定的工作原则,由征收机构代区政府与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包保协议》。
九、鉴于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净地时限要求紧迫、情况复杂,各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针对征地工作存在的个性问题、重点难点问题、涉及资金额度较大等问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作为政策执行依据。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哈呼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