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13

哈呼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呼兰区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水办发〔2023〕6号)要求,进一步创新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模式,强化河道砂石开发利用管理,结合呼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实施河道砂石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维护河道水域良好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对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使用河道砂石资源得到科学开发和有效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对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使河湖“四乱”问题从根本上得以遏制,推动河长制工作从有名有实向有力有效转变。

(三)通过对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使河道砂石开采更加有序,河道秩序更加规范,河道水域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规范开采。按照《黑龙江省呼兰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结合呼兰区河道及堤防实际,科学规划可采区,合理设置砂石临存场地,确保河道畅通,行洪安全,砂石资源可持续开采利用。

(二)依法依规、统一经营。依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政府授权由水务部门委托国有公司对河道砂石进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

(三)政策扶持、多元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引导,推动我区砂石资源产业合理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受委托企业适时、适度、科学引入,多元化参与呼兰区砂石市场经营,促进砂石资源经营管理规范运行。

(四)多措并举、发挥效益。呼兰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由评估方式确定,砂石销售价格由受托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行情综合确定;受托企业在砂石开采前,要对照年度计划砂石开采量,向区水务部门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受托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收入归企业所有。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核查阶段

区水务局负责对呼兰区管辖范围内河道砂石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调查采砂企业以往经营,税款缴纳,及相关证照是否齐备、是否到期等情况;核查采砂企业以往是否存在偷挖乱采、超量开采等行为。

(二)行政审批阶段

由区政府审批印发呼兰区年度河道采砂审批经营运输管理方案;由区政府授权区水务局委托国有公司对呼兰区管辖范围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区水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河道砂石资源核查情况,按照呼兰区年度河道采砂审批经营运输管理要求,指导受委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受委托单位按照有效利用方量向区水务局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区水务局按照程序办理采砂许可审批,受委托单位进行开采经营,确保河道砂石资源生产经营依法依规。

(三)综合治理阶段

区水务、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对河道砂石开采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偷逃税费等违法经营河道砂石行为;全面清理影响防洪、涉河工程、饮水安全、破坏河道岸线、不符合河道规划和环保等要求的砂石料场,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整治河道乱象。

(四)运营管理阶段

1.受委托企业要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呼兰区年度河道采砂审批经营运输管理方案》为依据,实行采砂场区统一调配管理,并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开采恢复并举、优先防汛抢险、保障市场需求”的方式进行砂石资源开采经营。不得超范围、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机具、平复河床及河道。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采砂机具要规范管理。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受委托企业要按照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严格遵守《呼兰区年度河道采砂审批经营运输管理方案》,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在开采结束后按照水保方案及修复治理措施及时对河道采砂区域进行恢复,确保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3.呼兰区所辖河道采砂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的方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完善“人防+技防”监管体系,对采砂作业区、临时堆砂场实行旁站式管理,对河道内私采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受委托企业负责制定经营管理制度,对河道砂石采取“产、销、运、管”的方式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水务、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相关乡镇(街道)、受委托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呼兰区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困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协助受委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河道砂石规范管理运营。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街道)加大对非法盗采乱采河砂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呼兰区河道采砂正常秩序,并将河道日常执法监管纳入呼兰区综合执法体系,加大涉河采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提升河道管理法制化水平,严厉打击河道各类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呼兰区河道安全。

(三)加强综合协调。区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和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受委托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快采砂许可、用地等手续办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积极协助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以加快推进并逐步完善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新模式。

六、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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