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06

哈呼政办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两个中型灌区农业水价进行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泥南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农业供水价格标准

农业供水计价方式实行计量水费。按照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对呼兰区泥南灌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的通知》(哈发改联〔2017〕68号)要求,泥南灌区农业供水价格为4.22分/立方米,每亩用水限额为830立方米。农业供水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对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水田,可暂按亩用水定额830立方米计收水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73号)和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对呼兰区泥南灌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的通知》(哈发改联〔2017〕68号)要求,泥南灌区已于2017年完成农业水价改革,本次泥南灌区水价不做调整。

(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泥南灌区农业供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1〕37号)要求,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改革灌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泥南灌区农业用水暂定每亩定额830立方米,超过定额10%-30%的,按农业供水价格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30%-50%的,按农业供水价格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以上的,按农业供水价格200%计收水费。

二、腰堡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国有国管灌区实行政府定价,腰堡灌区属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业灌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公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中关于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要求,因腰堡灌区属村集体经济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腰堡灌区由村集体按一事一议协商议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还直接影响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保值增值,请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确保改革依法依规推进,取得实效,并做好日常监管。

(一)凡在灌区内灌、排渠系上有需要提水灌溉的水田,按灌区水费标准执行。除支付水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提水动力费,用水户自行提水的,则不需要交纳提水动力费。

(二)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账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三)农业供水价格之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收取与供水无关的费用,并接

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用水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终止供水。

(五)探索建立用水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理水,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用水组织要配合灌区水管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灌区水管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水费征收与管理。灌区要及时组织人力加大水费收取力度,提高水费收取率,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性支出,合理使用水费。灌区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内部挖潜降低供水成本,走上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

(七)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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