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呼兰区2024年度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的通知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新核定的呼兰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内的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和发布(以下简称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制发。清单以外的区级单位和区级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有权制定主体制发。

  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商区机构编制部门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按前述规定办理。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纳入本清单管理,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呼兰区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同时失效。

 

哈尔滨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4321日

 附件:呼兰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呼兰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主体

1、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哈尔滨市呼兰区发展和改革局

4、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

5、哈尔滨市呼兰区工业信息科技局

6、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

7、哈尔滨市呼兰区司法局

8、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

9、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哈尔滨市呼兰区交通运输局

12、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

13、哈尔滨市呼兰区农业农村局

14、哈尔滨市呼兰区商务局

15、哈尔滨市呼兰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16、哈尔滨市呼兰区卫生健康局

17、哈尔滨市呼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哈尔滨市呼兰区应急管理局

19、哈尔滨市呼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

21、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哈尔滨市呼兰区统计局

23、哈尔滨市呼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4、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振兴局

25、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26、哈尔滨市呼兰区林业和草原局

27、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8、哈尔滨市呼兰气象局

29、哈尔滨市呼兰区总工会

30、哈尔滨市呼兰区残疾人联合会

31、哈尔滨市呼兰区红十字会

32、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办事处

33、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街道办事处

34、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

35、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办事处

36、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37、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

38、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办事处

39、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办事处

40、哈尔滨市呼兰区萧乡街道办事处

41、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

42、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

43、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

44、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

45、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

46、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

47、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镇

48、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

49、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

50、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