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3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8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请求被申请人限期针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拥有合法的产权证。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哈呼房征决字[2021]1号),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涉及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申请人通过快递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你申请公开的信息(详见附件1),经本机关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予以提供(详见附件2、3),但除当事人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外,其余信息被申请人均未答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被申请人无相关信息,也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答复。综上,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了信息公开通知,依据各单位答复意见出具了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1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仅向申请人公开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哈呼房征决字[2021]1号)和《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哈呼房征决公字[2021]1号),对于其他申请公开内容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由其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申请人提出六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当进行答复,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应当公开、是否经过检索,并将检索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仅对其申请公开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答复,针对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显属不当。因此,申请人复议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哈呼政办公开依[2021]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