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18
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呼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区政府决定对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哈房征发〔2011〕2号)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呼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呼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规划南坪路东侧、萧红大街南侧、南二道街西侧、规划滨河路北侧合围区域。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认定标准
(一)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为合法房屋,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对持有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部门建房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由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给予认定,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被征收房屋在2004年航拍图上有显示,无任何手续,被征收房屋具备居住和使用功能,可以给予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在2004年航拍图上没有显示,在2008年前航拍图上有显示,无任何手续,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
(五)房屋具有土地、产权证照等合法手续,但征收时现状已倒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补交重置成本价格后,由指挥部确认后给予合理认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主动自行搬迁的,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依据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金额给予补贴。超出签约期限的,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被征收人院内附属物的数量及无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选聘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给予认定补偿、补贴。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被征收房屋,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以指挥部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
(九)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一)对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被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装修: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及相关估价方法准则结合估价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方式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就近上靠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选择多层楼房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340元,选择高层楼房18层以下(含18层)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900元缴纳房款,选择18层以上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3210元交纳房款。进户时产权调换后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保障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710元缴纳购房款;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退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面积产权调换: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3)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除以1.45换算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建设高层住宅房屋。
设计并建设的高层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免交房款。
4.安置地点及户型:原征收范围内回迁安置,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0、60、70、80、90、100、110平方米。
5.产权调换安置的:免交楼层差价。
6.被征收人选房顺序按搬迁验收和签订协议的顺序,作为回迁安置选房顺序。
(二)对用作经营使用的合法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补偿标准
1.用作经营使用的合法住宅房屋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被征收之前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税务登记证明,且与有效营业执照注明的地址一致,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指挥部确认对其住改非面积给予合理认定后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被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用作经营的住宅房屋与原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价。
(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评估结果执行。
(四)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行标准
1.合法住宅房屋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补偿。
(2)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发放。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住改非)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偿。
(2)住改非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结算住改非评估价格与征收范围内的住宅评估价格差价后,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标准发放。
3.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提供相应有效票据,有线电视迁移费90元/户,电话、宽带迁移费90元/户给予搬迁补助。
5.被征收人的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6.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职工损失,按照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税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或根据其经营规模、从事行业,由资产评估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经营损失补偿。
7.越冬补助费一个取暖期发放一次,每个取暖期3000元(以一个合法产权证为标准)。
8.征收范内饲养的鸡、鸭、鹅、狗、兔、羊、猪、鸽子等飞禽、家畜、家禽不予补偿。
五、对残疾、低保等特困人群的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属于低保特困家庭人群,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按照50平方米标准户型上靠安置,免交补差款。
(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合法后,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经区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认定合法后,再给予1万元照顾。
六、奖励期限、奖励标准
(一)奖励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25天内。
(二)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在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或经指挥部认定为合法应予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一户,实行阶梯式奖励政策:征收启动之日起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万元;6天至10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4万元;11天至15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3万元;16天至20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21天至25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超过25天签订补偿协议的没有奖励。
七、征收时限
自征收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
八、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依法拆除。提供虚假证照等相关手续的,认定结果无效,不作为补偿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作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征收手续办理程序及所应提供材料
(一)被征收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低保证、残疾证、交费凭证(电话、有线电视等凭据)等原件和复印件及名章,非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还需持经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名章、工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册(社保经办机构)等证件,到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由指挥部房屋征收组开具搬迁验收凭证。
十、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签约期,如签约期内不签约的,即在征收时限内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指挥部提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及房屋征收公告栏和区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十一、办公地点: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地块征收指挥部。
十二、解释权限:本《方案》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呼兰区建设路街道光明社区三委七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图:呼兰区南区棚改首开项目(光明社区地块)征收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