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6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抗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破坏林业、草原和湿地资源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指导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相关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负责森林和草原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和专项资金建议,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以及行业统计工作。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林产品质量的职责分工。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査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由区农、林部门负责。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査处;占用街道或临街出售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或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査处过程中,如需林业、农业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业、农业部门,林业、农业部门应予配合。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