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06

哈尔滨市呼兰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企业和投资服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企业和投资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外来投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企业服务和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区企业服务和促进外来投资总体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协调解决企业投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管理体系的制定、实施。

(三)制定全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策划和组织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对外推介工作。

(四)负责全区重点产业和重大招商项目调研;负责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和重大项目;负责承办区级领导招商考察、洽谈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全区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与境内外经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知名企业、行业协会、金融组织的联络与合作。

(六)负责全区招商引资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招商项目库、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与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和签约工作。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两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应向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向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通报投资项目促进情况信息。

第四条 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科(投资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综合协调、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联络接待和资源节约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招商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及实施;负责投资促进相关调研,拟订招商引资具体规定;负责招商宣传和推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兑现招商引资政策。负责联络全区重点企业。组织协调开展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完善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协调解决企业投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办理招商项目手续,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考察、项目合作、经贸交流、生产运营等方面的协调服务。负责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和重大项目;负责全区重点产业和重大招商项目调研,发掘、收集、跟踪重要投资信息;负责招商项目的洽谈和签约事宜;负责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承办涉及项目招商考察、洽谈以及所涉项目的迎检、考察调研等具体工作。负责跟踪境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及知名企业投资动态,及时捕捉外来投资信息;负责收集汇总全区招商引资情况;负责联系境内外经济合作机构、商会和行业协会,承担对外经济合作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