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06

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起草相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城区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智慧城管、城区照明、冰雪景观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编制城区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管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负责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区道路、桥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

(三)负责城区绿化管理。编制城区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本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管理。

(四)负责城乡容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容貌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卫作业安全规范。负责组织清扫城区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拟订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负责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相关公用事业。

(七)负责城区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并定期检查。指导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统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及相关行政处罚。

(九)负责冰雪景观管理。组织冰灯、雪雕设计、制作、展出、开发工作的审查评定与管理。

(十)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负责道路桥梁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市政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指导、监督、协调公共设施所属权和管护单位(部门)对设施容貌日常管理与维护。

(十一)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授权的区级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强制权。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技术引进及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资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装备的管理。

(十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七)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行业管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装备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对外联络、舆情监测等工作,负责局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和老干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资金平衡和计划调节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相关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环卫、市政、园林、供排水等机械设备的统筹配置和保全、维养、折旧、使用等工作;负责系统内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服装、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装备设备的计划编报、采购、维修、更新、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综合指挥督察科(法规科)。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标准,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日常监督工作,检查各行业的设施完好情况,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各行业作业质量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巡视监察工作;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力量的综合指挥调度,安排部署全年性、阶段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执法工作成效和执法责任目标进行综合统计、考评;负责勤务区的设置与调整,推进网格化勤务改革;负责受理群众举报、领导交办、部门转办案件的分派、督办、汇总;负责行政执法队自身建设和执法人员风纪督察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受理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复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参与全局重要文字工作,负责系统内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错误追踪和问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含年审、年检、收费)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