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06

哈尔滨市呼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务服务局牌子。

第三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机制的建议,依法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以及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组织区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七)负责统筹推进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区直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各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十)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十二)承担区委、区政府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和签约工作。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两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应向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向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通报投资项目促进情况信息。

第四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务服务监督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督察督办、政务公开、调研、安全、保密、信访、宣传、舆情应对;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营商环境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区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工作,制定完善全区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指导监督;组织推进区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制定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措施、管理办法和评估机制。负责对区直部门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拟订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拟订全区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大数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评。负责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规范服务运行和管理服务流程,组织推进“一网通办”、协同办理及网络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推动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目录。负责组织政务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区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组织全区电子证照库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负责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承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案件。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负责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规范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区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计划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构建全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研究提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承担区委、区政府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政务服务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