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国家、省、市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省、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监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提出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省、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负责权限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组织实施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节约用水政策、制度,编制实施全区节约用水规划,指导监督实施节水技术相关标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水利行业对外交流,组织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负责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协调指导全区主要江河、城市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指导监督河湖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检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级以上河长制确定的事项。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长制,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区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水务综合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监督江河堤防、病险水闸的消险加固。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划界。

承担大中型排灌工程建设与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协助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容扩效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监测,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拟定全区水利行业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参与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监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区级水务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党群及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办、综治、保密、信访、史志、办公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务方面规章制度,负责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江河资源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协调指导监督主要江河、城市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指导监督江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有关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实施并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洪水影响评价。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仲裁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以及重要江河、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利调度方案。组织区本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承担全区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定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区河长和区级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

拟定地方节约用水规定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区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第五条 区水务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