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计划。

(二)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落实各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乡(镇)级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街路名称的初审及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路命名和门牌号的设置工作。依法查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违法案件。

(六)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落实各级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各级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落实各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落实各级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落实国家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的方针。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史志、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和综治等工作。起草涉及民政工作的区政府意见草案。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执法工作。承担民政局发文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区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关党组办事机构依托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

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监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婚姻登记、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指导区内居民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区内救助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救助站、殡葬服务机构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区内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监督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监督全区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等行业安全管理。

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监督开展儿童福利、国内居民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二)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科。落实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及措施,落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管理办法,落实推进全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监督社会工作项目制定及推进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全区乡(镇)级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落实区域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街路名称的初审及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路命名和门牌号的设置工作。依法查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违法案件。

第五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