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哈尔滨市呼兰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负责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建议。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价格、收费政策,开展重要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实施我区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落实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统筹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资金计划,安排和下达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措施。

(七)负责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组织贯彻落实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牵头落实深圳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区新型城镇化规划。承担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八)负责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落实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判断消费变动趋势,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负责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措施,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建议。组织落实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跟踪研判涉及全区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区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

(十二)负责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措施,综合协调全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国家和省、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区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区新能源、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石油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拟订全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十六)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编制年度全区金融业发展报告。

负责分析评估全区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

协调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服务全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参与协调全区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指导和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发展,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

拟订全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及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落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市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粮食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制定全区粮食储备、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政策性粮食购销库点的规划和管理;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拟订全区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粮食加工奖补政策。组织、协调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指导全区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区级储备粮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市区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区属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强化制定区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区级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区级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

充分发挥粮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粮食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粮食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粮食储备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落实国家、省、市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落实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上级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重点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区级层面联合审批会办。定期调度通报产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区领导包保产业项目任务分解方案;汇总梳理包保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落实。

3.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区级储备计划建议。区商务局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体制改革科、物价管理科)。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人劳、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党群、纪检监察及老干部工作。负责其他事务性、文字性的综合、协调及临时交办工作。

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全区宏观调控目标和调控建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指导全区经济信息工作。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价格及收费政策、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目录清单;对全区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调查工作。

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全区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产业推进科。提出全区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区级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健全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措施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措施建议;统筹申报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区本级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按照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有关建议;负责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组织拟订全区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和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全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建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编制城镇化总体规划。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提出能源结构调整意见建议,做好与省市级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衔接。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区新能源、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综合交通发展政策建议。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实施现代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综合协调全区创新创业工作。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统筹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统筹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配合落实哈长城市群规划相关任务;协调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编制全区重大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计划实施。负责分析、调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研究提出推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措施建议。负责管理全区推进重点项目综合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

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区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承接和下放国家、省、市下放的审批权限。

(三)粮食指导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协调指导全区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制定全区粮食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区域中长期品牌战略发展规划,推进粮食区域品牌建设,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粮食企业品牌水平,提升产业竞争力。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和准入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制度的监督监测。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代收、代储、代运工作。

(四)金融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协调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社会众筹机构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工作;参与协调全区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指导和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发展,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分析评估地方金融风险状况,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及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