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组织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贯彻落实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组织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层面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推动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组织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转、文稿起草、目标管理、督办检查、建议提案、政务公开、信息、机要、保密、调研、史志、会务保障、后勤管理、统筹协调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监督、预决算、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务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保险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科)。综合管理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基金监督工作;负责企业在职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等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区的企业年金制度,并进行检查、监管;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和伤、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负责企业各类符合条件人员、参保人员办理参保和正常退休核准、认定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办理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投诉,组织协调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授权机构执法权限、程序规范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人事和劳动争议处理及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及考核备案、奖励、惩戒、培训等工作;拟订权限内区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区级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负责职业中介组织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综合指导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全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组织指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推荐工作;负责全区高层次人才政策补贴、补助、奖励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和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区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区人才、就业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授权给相应事业单位承担。

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政策及离退休人员福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鉴定工作,正常退休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等申报工作;负责全区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