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2020-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呼兰区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3号)要求,为持续推进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为重点,加快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努力提高饲料化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秸秆代煤”及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
2020-2021年度,全区玉米、水稻、大豆播种面积190.87万亩,其中玉米154万亩,水稻27万亩,大豆9.87万亩。秸秆可收集量77万吨,利用率95%以上,利用量73.15万吨以上,其中直接还田利用率65%,还田量50.05万吨。
二、主要任务
结合各乡(镇)、街道秸秆资源分布情况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主要围绕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作业装备能力,建设示范工程,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秸秆直接还田利用。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玉米秸秆松靶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和大豆秸秆还田及秸秆造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直接还田利用率达65%,利用量50.05万吨,还田面积126.48万亩,其中玉米89.61万亩(含免耕播种40万亩),水稻27万亩,大豆9.87万亩。
(二)秸秆离田利用。通过“五化利用”的方式,努力提高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30%,利用量23.1万吨,利用面积55.197万亩。
1.秸秆肥料化利用。结合实施黑土地保护、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等活动,鼓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田间地头及自有场地自行进行沤肥,或以村屯为单位,选定集中沤肥场所进行沤肥。
2.秸秆燃料化利用。加快实施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发电、秸秆集中供热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扩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范围,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落实锅炉直燃和农户直燃,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3.秸秆饲料化利用。在畜牧业较好的乡(镇)、街道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等技术模式,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鼓励秸秆粗饲料利用,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利用。
4.秸秆原料化利用。重点开发引进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集中开展可降解秸秆纸膜、秸秆板材等多元利用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工业,不断提高秸秆附加值。
5.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等利用,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利用。
6.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特点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构建经济实用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网络,进一步培育壮大秸秆收集产业,确保秸秆原料的收集和储运畅销。
三、扶持政策
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市级每亩增补12元,区级每亩增补28元,合计每亩补贴80元。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市级每亩增补12元,区级每亩增补28元,合计每亩补贴80元。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达到待播状态,省级每亩补贴25元,区级每亩增补25元,合计补贴50元。
4.玉米秸秆根茬还田作业补贴。先用秸秆粉碎还田机或灭茬机进行秸秆粉碎作业,再用旋耕机旋耕起垄,达到待播状态。由乡(镇)、街道、村和农户三方提供作业佐证材料(包括每个地块作业经纬度照片、视频、验收单、作业明细表、汇总表)。作业合格,验收符合标准的,区级每亩补贴15元。
玉米秸秆根茬还田作业面积加上玉米免耕播种省平台监测面积不得超过本乡(镇)、街道免耕播种任务面积。
5.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在省市补贴基础上增加区级补贴10元每亩。
6.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省级每亩补贴25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活菌数大于200亿/克,亩施用500克以上;具有省级以上对生物或土壤无毒检测报告的;具有省级以上低温越冬试验检测报告(具备零下25度以下有菌生长的)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7.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0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活菌数大于200亿/克,亩施用500克以上;具有省级以上对生物或土壤无毒检测报告的;具有省级以上低温越冬试验检测报告(具备零下25度以下有菌生长的)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8.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0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活菌数大于200亿/克,亩施用500克以上;具有省级以上对生物或土壤无毒检测报告的;具有省级以上低温越冬试验检测报告(具备零下25度以下有菌生长的)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达到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玉米秸秆翻埋和松耙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和水稻秸秆原位搅浆作业等七项作业,均须经省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贴。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40元。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区级每吨增加补贴25元。利用补贴申报时要一并说明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申报情况要和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秸秆还田情况相衔接,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
(三)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20-2021年度玉米、水稻秸秆全部出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达到作业标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区级每亩补贴15元,合计每亩25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对承担2018-2019年市招商引资大型秸秆沼气项目秸秆原料收储任务的,市级每亩给予离田作业补贴30元。
以上所有作业,同一地块不得重复补贴,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一律取消补贴。
(四)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拖拉机(旱田150马力以上,水田60马力以上)和翻转犁、具有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圆盘耙、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免耕播种机、安装打捆装置的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秸秆专用机具(不含搂草机、打捆机)及农机智能监测终端,并用于处理秸秆的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鉴于2020年受风灾、洪涝等灾害影响,秋收、整地形势严峻,收获期延迟,封冻前还田作业期缩短,急需高效整地机械,以解决秋整地、秸秆还田和春季播种难题,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市对6款机具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1.水田翻转犁(3-6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2.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3.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4.秸秆粉碎还田(双轴)。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5.灭茬缺口圆盘耙。采取分档定额补贴,市级每台累加补贴15万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6.智能终端检测仪。对新安装的智能终端检测仪,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市级累加补贴达到检测仪销售价格的50%。
(五)“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省市区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严格审核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道,结合资源量和还田率,严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确保发挥效能,建成达产。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0万元、150万元和177万元,省市区按1:0.5:0.5比例分担。
2.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按照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台给予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1470元,省市区按4:0.5:0.5比例分担。
3.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市区按1∶0.5:0.5的比例分担。
4.生物质锅炉补贴。为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的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企业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列入“三重一改”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5.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依据“三年行动计划”安排,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对3款机具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1)穗茎兼收机(具备秸秆切碎不落地收集和秸秆切碎均匀抛撒田间两种功能,且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3厘米)。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市级累加补贴10万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2)免耕播种机。能完成秸秆全量覆盖作业,并在省指挥监测平台显示合格作业量的,单体完成200亩的“重体”免耕播种机,在国家、省补贴基础上,市级每个单体累加补贴2000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3)安装打捆装置的水稻收获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六)散煤替代补贴
鼓励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安装秸秆直燃锅炉和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的,按照《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哈农发〔2020〕39号)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任务书,实行专班推进、挂图作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还田和离田作业措施落实到农户和地块。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在保证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的基础上,可灵活选择各项利用途径。在秸秆利用周期内实行调度制度、通报、定期约谈制度。要安排专人,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区发改局负责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核准转呈。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区工科局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等环保项目纳入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初级验收。
(三)强化基础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实行秸秆资源台账管理制度,科学开展秸秆资源量和综合利用能力调查,统一测算标准和口径,确保类别清晰、数据准确。要强化日常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
(四)加快推进能力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升机具作业能力,重点对照70%秸秆还田利用目标,组织增配还田离田机具,补齐机具短板。要提升秸秆加工利用能力,在巩固和扩大现有加工项目产能的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六)严格工作考核。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制定呼兰区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未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和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要扣拨补助资金。对出现秸秆焚烧火点和秸秆残余物焚烧火点的乡(镇)、街道,性质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和严肃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此文件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3号)的配套执行文件,有效期限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3号)相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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