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411
  • 2018-05-31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18〕19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15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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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巩固淘汰燃煤小锅炉、黄标车等综合整治成果,以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煤改电”、“煤改气”工程、清理商铺集市原煤散烧、强化扬尘粉尘治理、加强机动车管控、秸秆禁烧为主攻方向,妥善解决重污染天气问题,狠抓任务落实,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保证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燃煤锅炉治理

1.建立协管机制,严格燃煤质量管控。

(1)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监督燃煤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分局)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推进完成淘汰10蒸吨以上、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

按照全市要求在建成区内淘汰10蒸吨以上、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淘汰任务。(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负责商业,区住建局负责供暖企业,区经发局负责工业企业)

3.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11)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火电厂火力发电机组的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提达标治理改造。(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二)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监督重点企业适时减排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1)组织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组织并检查重点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2)监督水泥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泥工业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区环保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三)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排放

1.基本淘汰黄标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淘汰进程。(牵头部门:区交警大队)

2.继续开展油气回收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实现储油库、加油站等油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和监测,启动5个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2)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加大对车用燃油零售环节抽样检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深入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1)严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减少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堆料、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2)落实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严禁沿途随意遗撒;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清理整顿市场摊区商用亭使用燃煤小炉子,鼓励采取“煤改电”方式替代散煤取暖。(责任部门: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3)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4)在建成区及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禁燃区内煤炭经销、储存经营户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

整治餐饮业污染,开展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清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擅自停用的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3.严管露天烧烤、废弃物焚烧。

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禁止在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责任部门: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4.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

加强秸秆禁烧。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在秋、春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属地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责任部门:区农林畜牧局)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综合利用,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部门:区农林畜牧局)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担负起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责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哈政发〔2016〕7号)和《哈尔滨市呼兰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制定牵头部门的专项推进方案,按照“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措施”的要求,细化、量化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组织落实本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三)严格督办和责任追究。各责任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个月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报区环保分局。(电子邮箱:13845190348@163.com)要建立督查机制,采取督查、通报、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强化督办考核问责,切实推动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相关解读:《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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