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391
  • 2018-12-19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18〕26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15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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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关于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目标

按照《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规定,对呼兰区东至铁路沿线,西至呼兰河,北至殡仪馆(不含殡仪馆)和原野高速进出口路,南至兰河新城前沿河带状公园以内区域,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禁止流通,做到零燃放响声、零安全隐患、零安全事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宣传先行,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决定》及燃放烟花爆竹给城市环境、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二)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紧盯运输、储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加强运输管理和日常巡查排查,做好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查处工作,坚决杜绝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三)坚持部门联动,属地主责。各有关街道要全面加强辖区内禁止燃放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全面支持各相关街道开展好禁放工作。

(四)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严处。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别是重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烟花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发动,全面营造禁放声势

1.突出媒体宣传。开展“禁放宣传周”活动,明确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组织电视、广播、报社、网站等各类媒体同步跟进,全面铺开宣传禁放工作,以此为起点,在元旦、春节之前形成宣传高峰。(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街道)

2.抓好社会宣传。灵活采取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电子屏播放、张贴《决定》、发放告市民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同时,对禁放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有利社会气氛。(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各有关街道)

3.强化部门宣传。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向广大家长群体传导。采取发放告知书等形式重点在工商经营场所、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居民小区等进行宣传,坚决禁止商家燃放“开门炮”。(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街道)

(二)加强源头整治,坚决堵塞非法渠道

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自12月中旬起,集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食杂仓买店、五金日杂商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要依法予以收缴;对各类闲置库房、私家车库、门市房、出租屋等易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检查,对现存烟花爆竹依法责令限期上交;对小货车、面包车、三轮车等占道流动兜售以及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

2.加强交通路口管控。加大对进入禁放区域可疑车辆的盘查检查力度,有效控制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

(三)加强区域管控,大力挤压燃放空间

1.建立管控责任体系。建立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控,把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个企事业单位。要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牵头部门:各有关街道)

2.广泛组织动员。组织物业保安人员、治安志愿者、在校大学生和商家业主等,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号召机关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加入所在社区禁放志愿队伍。(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政府各部门)

3.落实管控琐事。根据不同时段要求,采取三级管制措施。在小年、除夕、初一、初五、初七、正月十五等日期,实行全天一级禁放管制措施,有关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禁放志愿者参与管控行动,对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在小年至正月十五期间,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措施的日期外,其他时间实行二级禁放管控措施,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等至少安排1名管控人员,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主要是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及时劝阻、报告违规燃放行为。(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各有关街道)

4.注重疏堵结合。在禁放管控工作中,既要及时制止群众违规燃放行为,又要教育引导群众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自觉放弃燃放行为。(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各有关街道)

(四)加强执法查处,强力震慑违法行为

1.加大执法力度。对查获的违规经营、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将由市公安局牵头并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区安监局、区住建局)

2.加强指导培训。区级相关执法部门要制定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执法的指导意见。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牵头部门:区安监局,配合部门: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

四、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禁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二)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家长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

(三)区民社局:负责加强对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对象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取缔私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和销售场所,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和刑事案件;会同区安监局制定举报非法运输、燃放、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区安监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置禁放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各级市场监管登记大厅张贴《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线索。

(七)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将日常执法中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移交或告知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八)区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督促相关道路运输、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宣传和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禁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区消防大队:负责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强非禁放区域消防监督管理;牵头调查统计燃放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损失。

(十)区供销社:负责区级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存商品及代保管商品的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区安监局做好本单位库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区委政法委(负责司法):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十二)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加强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三)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禁放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加强审核和监督。

(十四)区环保分局: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数据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有关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街道禁放工作。

(十六)区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各街道相关部门禁放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带头遵守禁放规定外,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与本系统基层单位签订禁放承诺书;制定本系统禁放工作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超担任;副组长由区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冯文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包括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社局、区委政法委(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分局、区文体局、区供销社、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相关任务的协调、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召集联席会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抽调,抽调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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