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呼兰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区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本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草案编制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关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呼兰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www.hulan.gov.cn)。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呼兰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www.hulan.gov.cn)。同时,根据区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呼兰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www.hulan.gov.cn)后,进入信息公开子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四)政府信息查阅点:
1、呼兰区政府办公室,位置呼兰利民开发区南京路8号
办公时间:8:30-17:00
联络人:侯东伯
联系电话:0451-57321230
传真号:0451-57321989
邮箱:100087740@qq。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2、哈尔滨市呼兰区档案馆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8号呼兰区档案馆
办公时间:9:00--11:2013:00--16:30
服务电话:57355349
3、哈尔滨市呼兰区图书馆
地办公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二道街3号(萧红纪念馆北侧)图书馆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
服务电话:53952266
4、哈尔滨市呼兰区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北京路CBD大厦一楼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57329160
邮政编码:150025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呼兰区政府各种信息产生机关。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到呼兰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产生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信息产生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信息产生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信息产生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产生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产生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生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生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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