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实施细则》解读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租金的相关政策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0号)
制定。
二、制定过程
由区财政局起草《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我区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训、教育等机构除外,下同)。
(二)我区租金减免标准: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免2020年5月至7月(3个月)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2020年1月和2月租金,3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的基础上,再暂缓收取3个月房屋租金。
(三)我区租金减免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2020年5月至7月租金未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免予收取。2020年5月至7月租金已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暂缓收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
(四)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房屋产权单位应督促直接承租方将享受的减免全额给予转租方减免,确保减免金额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五)对恶意欠租、逃避租金的租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退、追收,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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