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2020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细化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部门之间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应对执行工作。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依照《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8〕6号)执行。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防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三、预警分级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应急响应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总体要求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规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落实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0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实现超低排放的发电机组、锅炉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五、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一)Ⅲ级应急措施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落实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通行,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二)Ⅱ级应急措施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落实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Ⅰ级应急措施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落实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接收与通知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不再另行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区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相一致。
接到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小时内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执行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
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通知,通知范围需全面覆盖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所列管的企业和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接到预警通知后,按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查处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应急措施,监督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企业严格按照清单中规定的减排措施执行。
(三)应急响应措施的调整
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按照预警升级或降级后的预警等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所列管的企业和单位按照预警升级或降级后的预警等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
(四)监督与检查
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应急响应终止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终止响应。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4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并于次日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总结。
(二)总结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要在本行业内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保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要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质量。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微信等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应急督导检查等所需资金,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列入预算。
(五)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管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六)宣传保障。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区政府将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应急预案。
(四)预案备案。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预案实施与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9年修订)》(哈呼环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3.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局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2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抽调专人组成。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2.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附件3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通知,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参加督查组应急督导检查工作。
2.区应急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预警信息;参加督查组应急督导检查工作。
3.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强化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査,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区工信科技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区住建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扬尘源项目清单》;指导供热源、扬尘源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严格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6.区城管执法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环卫部门提高道路清扫频次、治理遗撒、禁止渣土运输、禁止露天焚烧市政道路上的树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市场摊区和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等;落实绿化带裸露处、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7.区市场监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对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的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流通领域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8.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业生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露天矿山的关停措施,督促所有非煤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10.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11.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按市交管局发布的区域限行规定实行限行管理,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2.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对本部门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3.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14.区卫健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15.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区教育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指导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7.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预案》,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全面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指定组成部门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的传达,落实响应措施。城区外各乡(镇)、街道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的宣传、巡查以及火点扑灭工作。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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