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一、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其他地区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震时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减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发展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局、呼兰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呼兰公安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局、区司法局、区财政金融局、国土资源呼兰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呼兰规划分局、呼兰消防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国网哈尔滨呼兰供电公司、区供排水公司、星辰燃气公司、中国电信呼兰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兰分公司、中国联通呼兰分公司、中国铁通呼兰分公司、区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各设联络人1名,由本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各单位收集灾情,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区地震紧急救援队(消防大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对灾区的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国土资源、农林畜牧、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通信、电力、气象、规划、安全监管等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等。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清理灾区现场。
2.3.2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成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林畜牧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2.3.3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金融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方案和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3.4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成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城管局、国网哈尔滨呼兰供电公司、星辰燃气公司、区供排水公司、中国电信呼兰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兰分公司、中国联通呼兰分公司、中国铁通呼兰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基础设施;组织生产,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2.3.5次生灾害防范组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组成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呼兰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畜牧局、区消防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星辰燃气公司、国网哈尔滨呼兰供电公司、区城管局。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区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的排查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2.3.6震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成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呼兰分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规划局呼兰分局。
主要职责: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地震应急措施建议和趋势判定意见,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河湖水质和污染物监测防控。
2.3.7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司法局、区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3.8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3.9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金融局、区民政和人力资社会保障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安监局。
主要职责:核实受灾损毁情况,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及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总指挥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批准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应急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
2.4.2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协助总指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研究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抗震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4.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上级部门请求增援;负责协调交警大队在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等重要场所和物品的警戒工作,各金融单位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及灾后重建期间区政府有关规划、规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组织民爆单位对危险源及易燃易爆物进行排查,防范次生灾害发生;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调查核实统计规上的工业的灾情;指导规上工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做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灾区各项受损情况的统计汇总。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灾情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对策。
区教育局负责统计灾区校舍、教学设备受损情况,按区政府的要求调配教学资源,指导灾区学生尽快就学。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区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公安分局做好遇难人员丧葬事宜。负责生产恢复及重建期间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障,震后表彰嘉奖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警戒及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落实震后有关扶持资金、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区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区环保局负责防止灾区放射性物质泄漏;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支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负责监测震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工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应急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震害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组织受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负责组织对公路、码头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负责组织灾区人防工程的抢险、排险。
区农林畜牧局负责对灾区农作物及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农业生产。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防止重大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灾区森林火灾的防控排查工作。负责调拨抗震应急物资、粮油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及对灾区商贸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负责入境救援物资的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转送安置,调集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灾区防病消毒、疾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源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协助民社部门组织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物品进行质量监管及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检测、风险评估、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区安监局负责调动所属各类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次生灾害抢险、排险,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对灾区受灾工矿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服务,为抗震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其他相关气象资料。
规划分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
区消防大队负责调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次生灾害引起的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工作。
团区委负责管理与调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心理辅导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款物的募捐、接收、分配和发放捐赠资金、其他社会捐赠资金;参与应急阶段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伤员现场救治、心理辅导;参与灾后灾区重建工作。
呼兰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险、排险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协调应急用电。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抢修广电基础设施。
星辰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线、场站等设施的巡察、抢修及排险,防止相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供水公司负责其所属范围内的供水管线、场站等设施的巡察、抢修及排查,防止相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排水公司负责组织排水管线、场站等设施的巡察、抢修及排险,防止相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中国联通呼兰分公司、中国电信呼兰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兰分公司负责实现灾区现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3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3.1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毗邻地区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3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0至6.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毗领地区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灾区乡(镇)、街道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相关单位根据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由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和II级响应。由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政府负责。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灾区应急救援能力等,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响应措施
5.1IV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舆论等工作。救援、医疗队伍集结待命。视灾区需求,协调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协调有关单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遣现场工作队,协调灾区地震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工作,指导灾区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受灾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
5.2III级响应
灾区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职责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抢险救援组: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现场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指挥灾区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群众生活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燃气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生产,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次生灾害防范组: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震情监测组: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提出地震应急措施建议和趋势判定意见;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河湖水质和污染物监测防控。
治安保卫组: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新闻宣传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生产恢复组: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及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专家组:对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抗震救灾处置措施建议。
5.3I级响应和II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协调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职责迅速响应,协同应对,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6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地震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建委。
初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乡(镇)、街道要在地震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信息;区政府在地震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初判为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灾区乡(镇)、街道要在地震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信息;区政府在地震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6.2指挥和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群众安置等工作,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做好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灾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工作。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6.3社会力量动员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做好青年志愿者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6.4新闻报道
统一组织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6.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认为近期无再次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6总结评论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有关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报告。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当街道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意见报区政府;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乡(镇)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当地政府将应急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地震传言应急反应
当人品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区政府,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工作。区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当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村(屯)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乡(镇)政府要督导谣传发生地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对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人员大量进入我区境内避难的情况,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医疗救护、危化品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各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物资保障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筹措救灾物资所需资金,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3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我区高寒特点,建设室内避难场所,为冬季震后灾民安置做好充分准备。
8.4技术系统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
各乡(镇)、街道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
8.5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设备、移动发电和供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预案管理
9.1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众地震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地震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地震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辖区内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及各级领导进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有关部门的参与协助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9.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等在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9.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则
本预案所指地震为浅源、中源地震,深源地震应急响应参照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