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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2020年修订)》解读

日期:2020-10-10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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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0年9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9年修订)》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因此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2019年修订)》予以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应对执行工作。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依照《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8〕6号)执行。

(二)预警分级

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总体要求

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规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落实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0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实现超低排放的发电机组、锅炉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程序

1.预警接收与通知。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不再另行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区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相一致。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预警等级升降级通知后,2小时内通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执行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通知,通知范围需全面覆盖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所列管的企业和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接到预警通知后,按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查处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应急措施,监督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企业严格按照清单中规定的减排措施执行。

3.应急响应措施的调整。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并在2个小时内通知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按照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按照预警升级或降级后的预警等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通知所列管的企业和单位按照预警升级或降级后的预警等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减排措施。

4.监督与检查。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5.应急响应终止。区政府办公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自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终止响应。

(五)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区政府将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应急预案。

4.预案备案。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要在本行业内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保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要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质量。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微信等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应急督导检查等所需资金,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列入预算。

(五)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管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六)宣传保障。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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