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呼兰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为全面、迅速、有序对草原火灾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除林区和湿地保护区以外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三、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金融、农林畜牧、公安、气象、卫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防扑火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增强草原火灾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区农林畜牧局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并重点负责全区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为做好草原防火应急反应工作,区农林畜牧局在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农林畜牧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区农林畜牧局分管局长
区气象局分管局长
康金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林乡乡长
二八镇镇长
区草原监理站站长
区草原监理站副站长
方台镇镇长
呼兰街道办事处主任
沈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大用镇镇长
石人镇镇长
孟家乡乡长
许堡乡乡长
莲花镇镇长
长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利业镇镇长
裕田街道办事处主任
双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在区草原监理站下设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请区政府或市区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森林扑火力量,协调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发生的Ⅰ、Ⅱ、Ⅲ、Ⅳ(有人员重伤)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气象、广电部门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及发布制度,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1.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指挥有力。
2.火灾级别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各级地方草原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区农林畜牧局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2.1Ⅰ级、Ⅱ级草原火灾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草原火灾,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申请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Ⅱ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提出处置建议。在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未启动相应响应程序之前,区农林畜牧局应急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应急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2.Ⅲ级草原火灾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区草原防火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由区农林畜牧局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申请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并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区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应急指挥部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区县(市)、跨部门的草原防火联动工作。
3.其它草原火灾响应
如发生受害草原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重伤的草原火灾,由当地乡镇、街道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
3.1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离县以上行政边界距离、沿边界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区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Ⅳ(较重)级草原火灾,区草原防火办公室2小时内报告至市草原防火办公室。
3.2应急通讯
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乡镇、街道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联系方式。
3.3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乡镇、街道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3.4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3.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派遣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1.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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