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规〔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呼兰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将省政府“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3条底线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等相关工作,防止断煤、停热、停电、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供电、供热、生产、生活等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工作。
1.4事件分级
1.4.1Ⅲ级应急状态。全区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7天(含)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合理库存。
1.4.2Ⅱ级应急状态。全区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2天,低于7天。
1.4.3Ⅰ级应急状态。全区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低于2天(含)。
2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区经发局负责全区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重点指导区内供热企业做好煤炭“迎峰保供”工作,认真履行本辖区煤炭供应属地责任,各热电、生产等用煤企业履行煤炭采购、供电(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机构及责任
3.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呼兰区煤炭“迎峰保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内设综合协调组、煤炭保障组、督办检查组、供热保障组、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市场监管组、履约督办组等8个工作推进组。
3.2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
3.2.1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经济发展局(工信、统计、科技、商务)、区公安分局、区财政金融局(包括国资)、区审计局、区住建局(交通)、区国土资源局、区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联办、区交警大队、区委宣传部、国网呼兰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3.2.2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任: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副主任:区法院、检察院、政府办、经发局(工信)、住建局(交通)、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并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
3.3工作职责
3.3.1指挥部、副总指挥
指挥部: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供应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对我区煤炭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部署;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副总指挥:负责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向上沟通有关事项;协调区法院、区检察院处理合同纠纷;召集成员单位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担任现场总指挥。
3.3.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法院:依法受理用煤企业供煤合同纠纷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区检察院:负责受理不服法院关于不履行供煤合同和供热义务的民事裁判的监督申请;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偷盗和贪污煤炭资源等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区政府办: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并配合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的督办落实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预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区经发局:具体负责全区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动态掌握和汇总全区煤炭供需和储备情况,制定综合报表,按周上报相关数据、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协调解决铁路运输问题;确定全区煤炭应急储备安全充足;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应急煤炭的采购、储备、调拨、核销工作;负责随时掌握国家释放产能和煤炭产供宏观政策,每周一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完成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协调物价部门必要时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稳定;负责规上企业燃煤消费统计报送工作,配合成员单位完成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负责组织哈工大等单位研究改造褐煤锅炉全部或部分燃用烟煤的可行性方案;负责协助进口煤炭企业办理境外购煤相关事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筹措政府应急煤炭采购资金(含上级财政匹配资金),并拨付区经发局作为煤炭“迎峰保供”专项资金;负责督导出资的哈投集团等国有企业完成供热任务,将煤炭“迎峰保供”等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审查,并列入2018年审计工作计划。
区住建局(交通):负责督促全区供热企业煤炭储备,9月30日前,5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企业储煤量达到70%以上,其他企业达到50%以上;督促煤炭供应、供热等合同履行;负责燃煤供热企业煤炭储量、用量、缺口等动态监测、预警、报送等工作;负责全区供热质量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供热矛盾和纠纷;负责系统内企业之间内煤炭调拨;负责煤炭公路运输应急组织,加强所管公路路面维护,提高公路运输保障能力。
区环保分局:负责全区供热企业燃煤的质量抽检;对燃煤排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污染企业进行依法查处;检查督导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完成拆并工作;对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企业依法处理。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煤矿生产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确保安全生产,足量供煤。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煤炭的计量监管工作;帮助煤炭经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对煤炭销售质量进行监管,严查煤炭经营企业恶意囤积、哄抬煤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将不诚实守信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
区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路面管护和清扫作业,保障煤炭运输城市道路顺畅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扰乱市场秩序、偷盗煤炭资源的法人和个人依法处理;依法对非法上访行为实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非法上访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区信联办:负责受理相关群众信访事项。
呼兰供电公司:负责协调上级电力公司进行保障电力供应最低负荷的煤炭日消耗量测算工作,在我区煤炭供应非常时期做好最低负荷情况下的“停电保热”工作。因煤炭供应紧张确需停机,须提前3天以上向指挥部报告,经审批同意公告后执行;对因发电机组故障而发生事故性停电的,立即报告。
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紧急状态时建立煤炭公路运输的“绿色通道”,保障煤炭公路运输24小时畅通。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组织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监测网络舆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稳定的负面舆论。
全区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迎峰保供”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储量不少于7天用量的应急储煤中心;监控和预警本辖区用煤企业和储煤中心的煤炭储量;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
各热电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千方百计挖掘煤源,按照省、市、区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储煤任务。
各煤炭经销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煤炭“迎峰保供”工作,购进域外煤炭,优先满足呼兰用煤需求。
3.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煤炭“迎峰保供”总体协调工作;负责全区煤炭供应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筹备指挥部会议;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指导监测用煤情况;协调解决呼兰区煤炭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申请、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线索。
3.3.4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经发局,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管局、审计局、住建局、信联办、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向上级报告重大事项;组织做好维护市场秩序、舆论引导、证照办理、新闻发布和行政问责等工作。
(2)煤炭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经发局,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金融局、审计局、住建局、安监局,按照《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及省、市其它相关政策规定和《哈尔滨市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应急煤炭采购、储备、调拨和核销工作;供热期结束后,完成剩余煤炭的拍卖,资金核算、返还等相关工作。
(3)督办检查组:牵头单位为区经发局,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财政金融局、审计局、住建局。负责本预案所有事项的督办检查。
(4)供热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住建局,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分局、安监局。负责对全区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对国有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和监管,确保达到供热标准。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强化供热企业安全监管,确保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运行。
(5)铁路运输组:牵头单位为区经发局,负责全区供热企业煤炭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
(6)公路运输组:牵头单位为区住建局,成员单位包括交警大队、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煤炭公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加强公路路面维护,保障冬季路面清洁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紧急状态下建立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加强煤炭运输的安全检查。
(7)市场监管组: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分局。负责销售煤炭质量监管,严查恶意囤积、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行为。
(8)履约督办组:牵头单位为区法院、检察院,成员单位包括区公安分局、住建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已签订煤炭合同,以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和不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企业进行督办,必要时可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4应急响应
总指挥办公室负责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实行月例会制度,办公室实行周例会制度,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宿机制。各相关部门每日向区指挥部报告本地区煤炭入库消费和库存情况;区住建局对全区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掌握供热企业用煤需求。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供热企业进、耗、存煤监控日动态表》及协调解决情况,作为日常协调和应急处置的依据。遇有重特大疑难问题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总指挥和市工信委。
4.1Ⅲ级应急响应
4.1.1及时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工信委报告。
4.1.2争取支持。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工信委请示,协调煤矿增加对我区煤炭供应量。
4.1.3实地调查。综合协调组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摸清实情,统计煤量缺口,预测需求煤量,制定购煤或就近调拨方案。
4.1.4增加储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煤炭保障组立即储煤;协调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保证运力;优先保证区级储备煤炭存量,为Ⅰ级应急响应奠定基础。
4.1.5监测煤耗。组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等主力供热企业测算不同气温条件下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耗煤量,作为应急状态下煤炭统筹调剂、确保底线的依据。
4.1.6重点保障。对个别存煤偏低、有可能影响供暖安全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其落实煤源、协调运力,保证其用煤需求。
4.2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4.2.1及时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过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
4.2.2异地调拨。提请市工信委向铁路部门下达调度令,科学调度出省煤炭量,确保煤炭供应量,确保呼兰供热保障。
4.2.3以热定电。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等主力供热企业实行“以热定电”。在不影响供热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最低发电电量的前提下,适度调降发电负荷,减少日耗煤量。
4.2.4重点服务。积极响应用煤企业求助申请,综合协调组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需求分类分级解决问题。对事权在区里的,由区经发局协调解决;对事权在市里的,由区经发局报市工信委协调解决。
4.3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4.3.1立即报告。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通过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省政府给予支援。
4.3.2人员派驻。指派工作人员入住供热企业现场督办,提供服务。
4.3.3集中处置。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总指挥办公室以及8个工作推进组各司其职,合力攻坚。
4.3.4限电保热。采用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煤耗调度电厂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日耗煤量。
4.3.5应急调拨。启动区级储煤中心煤炭调拨,就近缓解用煤需要。调拨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呼兰区应急储备煤炭管理办法》执行。
4.3.6争取支持。立即向市应急煤炭储备中心提请支援,及时向我区企业和储煤中心补充煤炭,就近缓解供热企业用煤需求,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向我区调拨急需煤炭,补满储煤中心煤量。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迎峰保供”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履行职责,狠抓落实。
5.2人员保障
在本预案执行期间,组织机构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供暖期前分散办公,在供暖期间集中办公。应急状态时,指挥部成员外出需经副总指挥同意,办公室成员外出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其他人员外出除经所在单位同意,还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涉及到人员调整的,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
5.3纪律保障
本预案执行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与煤炭生产、供应及销售企业勾结,影响预案执行,不得干预用煤企业采购行为。所有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5.4资金保障
本预案执行期间,积极落实筹措政府应急储煤资金,协调落实上级财政匹配资金,其他资金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请”。
5.5惩戒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坚决履行职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关人员按规定严肃问责。
各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6预案实施
6.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2018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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