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14
哈呼政办规〔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包括呼兰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制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呼兰海事处、呼兰火车站、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委组成人员及部门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适时更新。
2.1.2区成员单位与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工作。
2.1.3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处置,及时正确引导舆论。
(2)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灾区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食品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4)区水务局:负责江河洪水灾害防御技术指导工作,承担江河水情、险情、工情的监测预警,做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掌握水利工程水毁情况,组织落实全区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6)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按要求做好学校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学校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9)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区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受损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提出灾后保障性住房的建议,指导各乡(镇)、街道倒损房屋的鉴定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及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做好因灾造成人防工程损失统计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11)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复的组织管理工作;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1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重点目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群众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协调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15)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16)呼兰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调运准备工作。
(1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开展灾后生态环境破坏评估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18)呼兰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19)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市红十字会批复同意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0)区武装部:负责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2)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制作播放公益广告,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23)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商贸流通市场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根据灾区需求实际,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度与供应;监测分析灾害期间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4)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监督指导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25)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救助工作需要组织重要物资的调运;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
(2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损失与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2.1.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减灾委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灾物资储备库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自然灾害预警解除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程序。
4.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份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4.1.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4.1.3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上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4.1.4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局。
4.1.5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1.6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7区政府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共三级,其中I级为最高级别。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重灾村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2)区减灾委主任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队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及时下拨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救灾工作。区武装部、驻呼兰部队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区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政府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进入II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助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区应急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决定终止II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1个或多个乡(镇)、街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2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万人以下。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救助保障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报告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站或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应当进行分析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可酌情调整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6后期处置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政府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调查、核实情况。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区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受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减灾委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奖励与责任
区减灾委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市、区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区减灾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区减灾委建立完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交通、铁路、海事应急运输联动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地震、商务、气象、林草、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准备
区减灾委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科技保障
区减灾委推进区自然灾害三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区减灾委组织应急、自然和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气象、测绘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图。
区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区减灾委加快推进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预案管理
8.1宣传和培训
区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7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