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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4-05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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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2018〕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80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市)政府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监管工作,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改、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单位、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健全完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市)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屯(社区),文物主管部门与文物单位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二、全面推行网络化管理

  (一)健全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健全“三级”文物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入到网格管理体系,率先垂范,按照职责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二)发挥网格文物保护员作用。网格文物保护员作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文物本体及建筑构件、保护标识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发现文物案件要及时报警。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对易发多发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及要害点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并对每次巡查做好记录;对安全风险高危区的文物要死看死守。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一)严格审批程序。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编制城乡规划,开展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矿产开发,修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管廊等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时,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涉及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确保文物安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四、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

  (一)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海关、市场监管、旅游、民族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实施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要约谈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二)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区县(市)政府每年要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文物安全巡查。各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1次文物安全巡查,将文物防盗、火灾、雷击等隐患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查清薄弱环节,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至少巡查1次。文物、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人)或所有权单位(所有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态开展自查。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实行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文物有功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二)建立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国保、省保和市保、区县(市)保单位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保护员智能巡检。

  (三)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文物资源丰富、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评估后,可结合实际,设立警务室,加强重点安全防护。

  六、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责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链接:关于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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