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24310
  • 2017-12-31
  • 哈呼政办规〔2017〕59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3-11-0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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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

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

方案(2017年第二次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31

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

2017年第二次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执行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执行,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本方案是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以本方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行动方案或者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方案共同组成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体系。

二、应急执行指挥系统

(一)应急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环保分局、气象局、安监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畜牧局、卫生计生局、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教育局、财政金融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兼任;督查组由环保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

(二)应急执行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落实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职责: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措施落实、应急响应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响应机制;会同环保分局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分局:协助区政府办开展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大气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商业企业落实减排查措施;检查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会同区政府办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制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及联络图;负责通知并监督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停产启动条件,与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停产;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停产减排。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参加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并监督供热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操作方案;与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减排措施;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18度供热;组织并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重点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负责制作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动态管理台账及联络图,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禁止垃圾场焚烧垃圾,禁止环卫工人焚烧固体堆积物;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区农林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公安分局:负责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车用成品油销售、煤炭销售企业动态管理台账。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区交警大队: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区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协助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协助监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协助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协助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烧工作;协助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民用散煤管理,协助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三)预警信息的通知

制作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联络图,由区政府政务值班室负责接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政府政务值班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在30分钟内通过手机、固定电话、微信工作群等方式,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不同的预警分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政府政务值班人员通知预警信息时,要对通知成员单位的时间、接收人员进行记录。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指挥

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分局,按照不同预警分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现场负责人,负责不同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现场负责人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要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30分钟赶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过程记录。

三、预警响应程序与措施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全市重污染天气划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和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情况及时响应,实施应急执行方案。

    (二)响应程序与措施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响应机制;会同环保分局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商业经营企业污染排放降低5%。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工业源清单》组织、监督检查各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监督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排放降低5%。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停止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通知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经营企业污染排放降低5%。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时间1小时,增加作业1次;禁止垃圾场焚烧垃圾,禁止环卫工人焚烧固体堆积物;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卫计、教育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区农林畜牧局:当启动Ⅳ级响应时,通知包保单位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抽调30人分成4个小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巡查督查,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检查加油站、煤炭销售企业的比例占总数10%以上。

区交警大队: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城区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负责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响应机制;会同环保分局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商业经营企业通过增加药剂使用量的方式,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10%。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并监督抽查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工业源清单》组织、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检查工业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降低10%。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通过使用优质煤炭、洁净煤及技术产品、增加药剂使用量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10%;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时间1小时,增加作业1次;禁止垃圾场焚烧垃圾,禁止环卫工人焚烧固体堆积物;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区农林畜牧局:当启动Ⅲ级响应时,通知包保单位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抽调60人分成7个小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巡查督查,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检查加油站、煤炭销售企业的比例占总数20%以上。

区交警大队: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城区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负责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响应机制;会同环保分局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商业经营企业通过增加药剂使用量的方式,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20%。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并监督抽查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检查工业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降低20%。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通知并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监督供热企业通过使用优质煤炭、洁净煤及技术产品、增加药剂使用量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20%。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禁止垃圾场焚烧垃圾,禁止环卫工人焚烧固体堆积物;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区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公安分局:负责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区交警大队: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区卫计局: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区农林畜牧局:当启动Ⅱ级响应时,通知包保单位领导必须到岗到位,抽调80人分成10个小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巡查督查,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检查加油站、煤炭销售企业的比例占总数30%以上。

城区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负责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区长。

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控制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4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政务值班室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的预警通知后,立即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警响应机制;会同环保分局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商业经营企业通过增加药剂使用量的方式,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30%。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并监督抽查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限产措施,检查工业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降低3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监督供热企业通过使用优质煤炭、洁净煤及技术产品、增加药剂使用量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使二氧化硫、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排放降低30%。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和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禁止垃圾场焚烧垃圾,禁止环卫工人焚烧固体堆积物;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区教育局:负责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公安分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区交警大队:负责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卫生计生、教育、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区农林畜牧局:当启动Ⅰ级响应时,通知包保单位领导及全体干部必须到岗到位,抽调120人分成21个小组,对全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巡查督查,全民动员,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检查加油站、煤炭销售企业的比例占总数40%以上。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时30分下班。

城区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负责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三)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自应急预警发布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每日14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处罚。

在应急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于应急响应终止次日10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五)应急总结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各相关单位明确主体责任,建立相应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做好人员保障。

(二)应急能力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四)应急经费保障。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区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五)应急宣传保障。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五、施行时间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1023发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哈呼政规〔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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