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呼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灌区经济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农业水价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兰区境内的中型灌区。
第三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23/T727—2017)执行。
第四条为了促进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实行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涉农奖补资金等。
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为呼兰区泥南灌区、腰堡灌区。
第六条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由灌区运行维护单方成本和批复单方水价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程序
(一)每年11月前,由灌区向呼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呼兰区水务局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再报送至呼兰区财政局。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呼兰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农业灌溉用水奖励对象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各类管护组织,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第九条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节水基数:依据呼兰区水务局制定年用水计划分解用水指标确定节水基数。
奖励标准:对节约灌溉用水量低于节水基数20%(含20%)以下的,按每立方米0.02分进行奖励;节约用水量低于节水基数20%以上的,按每立方米0.03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奖励资金由灌区补贴到用水户或抵扣下年度用水水费,并在项目区进行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呼兰区财政局、呼兰区水务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呼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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