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415
  • 2018-02-01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18〕7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20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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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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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3.2应急响应启动

3.3分灾种响应

3.4应急响应终止

4后期处置

4.1气象后续服务

4.2资料整理归档

5保障措施

5.1技术储备与保障

5.2应急队伍

5.3应急系统装备

5.4培训与演练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6.2责任追究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7.2预案修订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针对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能够快速、有效组织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52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兰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气象灾害除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按《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整体合力。

1.4.2快速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快速响应。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由区气象应急保障办公室、区气象保障指挥中心、现场服务组和人工影响天气组组成。区气象应急保障办公室为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2.2职责

2.2.1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

负责气象应急响应系统的启动,并指挥整个气象应急响应系统高效运行;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行政区间的协调联动。

2.2.2区气象应急保障办公室

负责拟定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处置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规章制度;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与气象相关的突发事件材料。

2.2.3区气象保障指挥中心

区气象保障指挥中心设在区气象台,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监测站网、农业气象预报等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事发地精细气象产品;根据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需要,制作指导和服务产品;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组织制作决策专题服务材料;每日汇报应急保障服务情况。

2.2.4现场服务组

由观测、预报、通讯、宣传等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气象及相关信息和灾情信息采集、传输上报工作;负责制作现场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起草现场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总结。

现场服务组办公场所设在灾害现场,负责实时采集现场和周边气象要素、天气实况等信息,存储和传输气象数据,实现气象应急监测工作与现场决策指挥同步及数据远程传输。

2.2.5人工影响天气组。由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技术和工作总结。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当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通过多种渠道(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相关单位等)得知并证实达到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向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汇报。

3.2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呼兰区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随即启动(《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除外),气象部门应迅速响应,领取气象服务任务,进入气象应急保障状态。根据突发事件类别,适时开展现场服务。根据突发事件级别的不同,由中国气象局应急指挥部、省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市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或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

3.3分灾种响应

区气象应急保障办公室按照职能开展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其中,森林(草原)火灾、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干旱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矿难事故救援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气象部门分灾种响应。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按其他突发事件响应。

3.3.1森林(草原)火灾

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定时发送遥感监测数据,火场短时、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形成森林(草原)火灾气象服务信息专报。

现场服务组派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专家前往现场服务。开展加密观测,制作现场精细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人工影响天气组制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分析等指导产品,适时开展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作业。

3.3.2洪水灾害、地质灾害

全面监测呼兰区行政区域内流域、大中型水库的天气实况,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定时发送短时、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制作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服务产品以及中小河流防汛精细化气象预警产品,大中型水库的精细化天气预报产品以及防汛气象服务信息专报等。

3.3.3干旱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

开展灾区气候预测,全面监测灾区天气实况,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旱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定期发送短时、短期、中期、长期天气预报,农用天气预报和墒情,生态公报,以及重大气象信息专报等,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3.4矿难事故

全面监测事发地的天气实况,定时发送事发地的短时、短期天气预报。现场服务组派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专家前往现场服务,开展加密观测,制作现场精细应急保障服务产品,向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服务;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现场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3.3.5其他突发事件

提供现场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现场各种时间尺度的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制作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提出分析建议意见。

3.4应急响应终止

接到呼兰区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令后,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响应随即终止。

4.后期处置

4.1气象后续服务

气象现场服务各组撤离现场后,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气象工作,确保善后处置期间气象保障服务万无一失。

4.2资料整理归档

在执行应急任务期间所进行的现场监测资料、从部门外得到的现场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等应全部整理归档。

5保障措施

5.1技术储备与保障

5.1.1建立区气象应急保障服务专家组

建立气象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突发气象次生灾害的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研究,气象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用技术研究;参与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指导气象保障应急服务处置技术工作。

5.1.2建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增加对气象次生灾害、突发事件等气象应急技术储备。依靠区政府及上级气象部门,主要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数据库、基础地理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的综合应急服务系统,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制作出符合需要的气象产品。

5.2应急队伍

应急队伍由区气象局领导、业务管理、大气综合探测、天气预报和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通信网络、设备维护和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气象局有关人员构成。应急队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3应急系统装备

做好大气综合探测设备、无限信息传输设备、应急保障服务设备等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工作。

5.4培训与演练

组织开展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服务能力。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对参加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6.2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气象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施行时间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1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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