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408
  • 2018-06-15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18〕20号
  • 已废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1-04-15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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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修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巩固淘汰燃煤小锅炉、黄标车等综合整治成果,以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煤改电”、“煤改气”工程、清理商铺集市原煤散烧、强化扬尘粉尘治理、加强机动车管控、秸秆禁烧为主攻方向,妥善解决重污染天气问题,狠抓任务落实,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保证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燃煤锅炉治理

1.建立协管机制,严格燃煤质量管控。

(1)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监督燃煤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推进完成淘汰10蒸吨以上、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

(1)按照全市要求在建成区内淘汰10蒸吨以上、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淘汰任务。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负责商业),住建局(负责供暖企业),经发局(负责工业企业)

3.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11)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火电厂火力发电机组的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提达标治理改造。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二)推进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清洁化能源改造。启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最少选取1个城乡结合部村或城中村开展利用生物质,天然气、电等进行清洁化能源改造,努力削减燃煤用量。

责任部门:区农林畜牧局

(三)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属地内散乱污企业依法依归持续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布局、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市场监管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无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采取先停后治,不达标禁止生产等措施,依法持续进行综合整治。

责任部门:区经发局负责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布局整治;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整治;区国土局负责土地手续不全整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手续不全治理;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四)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监督重点企业适时减排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1)组织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组织并检查重点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2)监督水泥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泥工业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区级环保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五)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排放

1.基本淘汰黄标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淘汰进程。

责任部门:区交警大队

2.继续开展油气回收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实现储油库、加油站等油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和监测,启动5个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2)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加大对车用燃油零售环节抽样检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深入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1)严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减少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堆料、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2)落实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严禁沿途随意遗撒;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清理整顿市场摊区商用亭使用燃煤小炉子,鼓励采取“煤改电”方式替代散煤取暖。

责任部门: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3)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4)在建成区及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禁燃区内煤炭经销、储存经营户的查处力度。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餐饮业污染,开展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清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擅自停用的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

3.严管露天烧烤、废弃物焚烧。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禁止在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

责任部门:区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4.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1)加强秸秆禁烧。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在秋、春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属地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责任部门:区农林畜牧局

(2)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综合利用,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责任部门:区农林畜牧局

(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和减排措施。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成员单位执行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完成《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修订和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修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组织督查组织对企业、工地、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担负起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责任,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哈尔滨市呼兰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制定牵头部门的专项推进方案,按照“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措施”的要求,细化、量化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组织落实本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三)严格督办和责任追究。各责任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个月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报区环保分局。(电子邮箱:13845190348@163.com)要建立督查机制,采取督查、通报、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强化督办考核问责,切实推动我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五、实施时间

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呼兰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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